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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榮
    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規
    定。


二、本規定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之榮民子女。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
          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
          (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
          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
          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
          上。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
    用前項之規定。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
    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
      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五、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
    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者,亦
    同。


六、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
    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七、子女獎學金及助學金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三千元。
(三)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八、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九、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
    料,向本會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
    前項所稱之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指榮譽國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
    )、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
    據影本亦可)。
    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獎助學金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申請子女獎學金者,除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子女前一
    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
    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
    )。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
    績單影本。
    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就
    學有關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
    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
    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十一、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