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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榮眷
    及遺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災害慰問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
      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民)、
      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未
      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及
      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急難救助對象:榮民、榮眷及遺眷。
(二)急難救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第四
      目不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死亡無力殮葬者。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者。
(三)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因死亡無力殮葬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
      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入
      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
      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同一疾病或同一事由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3、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
      幣一千元;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4、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效之
      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臺幣三萬
      元。
(四)核發權責:
 1、本會:
 (1)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五)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6、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上列證件時,得以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

四、慰問部分:
(一)三節慰問:
 1、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榮民三節慰問金,至預
   算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
   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持有證
   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
   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由榮服
   處核發三節慰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
   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
   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萬
   元。
 4、視年度預算額度,由榮服處自第一類依序核發遺眷三節慰問,至預算支
   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幣六
   千元、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限未再婚)無子女奉養者,其社會保險月投保薪資或實
   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2)第二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而持有證
   明,並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4)第四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二)喪葬慰問:
 1、服役十年以上未就養榮民死亡,其遺眷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
   葬補助費用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
   葬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檢附文件:
(1)除戶戶籍謄本。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未領取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五、災害慰問:
(一)榮民、榮眷及遺眷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
      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慰問。
(二)榮服處對服務區內榮民、榮眷及遺眷發生災害時,應及時前往並配合地
      方政府救災主管單位,會同勘查,辦理慰問,附近之會屬機構,應全力
      配合支援榮服處,照顧受災榮民、榮眷及
遺眷。
(三)災害慰問標準:
 1、人員傷亡慰問金:
 (1)死亡: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2)失蹤: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3)重傷: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房屋損毀慰問金:
 (1)房屋全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2)房屋半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其他損害慰問:依受損實況發給每戶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4、緊急災害慰問:於災害發生時,依實際狀況濟送賑災民生物資。
(四)申請災害慰問金檢附文件:
 1、人員傷亡慰問金:除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外;死亡者,另檢附死
      亡證明書;失蹤者,由警方開具證明;重傷者,由醫院開具認定為重大
      傷害之診斷證明書。
 2、房屋損毀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受災照片及榮服處訪查
      紀錄。
 3、其他損害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或受災照片及榮服處訪查
      紀錄。
(五)如同時具「人員傷亡慰問金」、「房屋損毀慰問金」、「其他損害慰問
      金」和「急難救助金」之申請資格者,僅得從優擇一申請。
(六)榮服處協助轄區受災榮民、榮眷及遺眷向地方政府申請災害救助及重建
      經費。
(七)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第三款核發標準辦理。

六、重大災難或意外慰問:
(一)遭逢重大災難或意外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者,依其情節輕重,由本會
      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同一事由,
      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發放。
(二)已領取前款慰問金者,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本要點第三點急
      難救助及第五點災害慰問,但一次性重點救助金不在此限。

七、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多方
      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除申請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
      件足以佐證急難事實外,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瞭解實情後,檢具
      訪查表,並依本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自行斟酌分配至各月份
      運用,不得超支,其核發之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慰問與災害慰問,應於「單
      一窗口便民系統」急難救助申請欄中填寫申請單,一份由榮服處簽稿存
      根,一份充作收據,由具領人簽章後,用單據貼存單,加封底面,另填
      寫急難救助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並應將急難救助、慰問與災害慰
      問日期、救助(慰問)對象、種類、金額、救助(慰問)事由,鍵入
     「單一窗口便民系統」電腦檔案備查,嚴予審核。
(五)榮服處受理申請救助時,應適時適切,並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當證
      件完備,應立即發給救助金,服務人員並應注意服務態度,給予榮民良
      好印象。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榮眷及遺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服處
      應立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
      會。
(七)本會及會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迴避
      原則。另榮服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事宜,應確依規定
      辦理,如審核或督考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慰問金外,
      議處相關人員。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止權益之榮民,不得申請
      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但停權期間之榮眷或停權期間亡故榮民之
      遺眷,得申請急難救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由榮服處參照發放每
      月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方式鍵入,避免重複發放,受慰問人名冊一律
      以戶籍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十)遺眷具中度身心障礙,或經榮服處訪查後列入遺眷三節慰問對象者,應
      檢附近期訪查紀錄,訪查紀錄由榮服處自行保存備查。
(十一)同一事由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相關規定獲   得救助、補助
      或慰問之榮民、榮眷及遺眷,不得申請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
(十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慰問
      及災害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慰問
      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