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及「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三、本會機關特性及業務需要。
貳、目的:
為推動興利服務工作,各級政風機構應深入瞭解單位施政得失,探求
政策執行成效及榮民、榮眷需求事項,並廣徵政風興革意見,積極發
掘施政得失,防範不法弊端,以提昇單位整體施政績效,強化政風功
能。
參、要求:
各級政風機構執行「政風訪查」工作,應深切體認、掌握本會業務(
就養、就醫、就業、就學及服務照顧)本質與服務對象之特殊性,以
興利、服務為導向,發揮專業知能,協助機關首長掌握整體施政狀況
及發掘貪瀆不法;訪查事實應具體、客觀、深入,處理時力求迅速、
周延、適法。
肆、訪查對象:
以與本會業務往來之榮民、榮眷、一般民眾及相關業者為範圍。
伍、訪查要項:
一、施政興革部分:
(一)本會法令規章及行政措施有悖民意、不合時宜與損害榮民、榮眷及
民眾權益情形。
(二)民意機關或媒體對本會暨附屬各機關有關政風方面之質詢、報導情
形。
(三)機關內部涉及多數員工權益事項。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之肇因及處理意見蒐整。
(五)社會各階層對本會暨附屬各機關施政缺失之興革意見。
(六)其他因法令規章、作業流程等因素,可能產生無效率、不便民之業
務事項。
二、提昇政風興利部分:
(一)配合本會執行榮民、榮眷「就養、就醫、就業、就學及服務照顧」
等重要施政;並瞭解、反應或關心其亟待解決、克服之問題。
(二)生產事業機構經營管理、產銷過程、土地管理及員工權益保障等相
關問題。
(三)公共設施缺乏或不當,影響民眾權益,造成生活不便情形。
(四)民隱民瘼或其他民眾意願建議事項。
三、發掘貪瀆不法部分:
(一)員工奢侈腐化、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二)員工執行職務藉機刁難、有需索意圖或偽造、圖利特定人員或廠商
之情事。
(三)員工辦理與民眾權益有關業務,不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情事。
(四)員工與機關內、外人員私下金錢往來頻繁之情事。
(五)員工假借職務上之權利、身分或機會接受邀宴、收贈餽贈、賄賂或
犯法之情事。
(六)承辦採購、人事、會計、出納等業務之員工,不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情事。
(七)因機關內部管理不當可能形成員工舞弊、不法情事等亟待改進之問
題。
(八)採購案件潛存及可能衍生之問題預警分析。
(九)其他可能衍生、妨礙興利之業務或貪瀆之情事。
陸、具體作法:
一、本處結合現行政風實況查察作法,依相關業務需要,適時規劃實施全
面性、局部性政風訪查工作。
二、各級政風機構請參酌機關特性,妥善規劃訪查事項、重點、分工、進
度,採質量並重原則。
三、政風人員應走出辦公室,以「走動、參與」方式,加強與業務往來之
榮民、榮眷、民眾及相關業者接觸,瞭解本機關施政得失,蒐集外界
反映意見,探求民隱民瘼及民眾需求事項,並從訪查中發掘公務人員
有無貪瀆不法或優良事蹟,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維護廉能風氣。
四、政風訪查工作得以面訪、電話聯絡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訪查人員應
主動出示本機關服務證件,注意工作態度,並應尊重受訪者,在其同
意配合下進行,訪查完畢應即填寫訪查記錄表(格式如附件一),專
案簽處、建檔備查。
五、資料處理:
(一)政風訪查所獲資料,應審慎過濾查證,事涉本機關業務權責者,經
整理分析後簽報首長作為施政參考。如涉及員工貪瀆不法之情事,
應立即向本處反映,並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事涉他機關或上級機關業務權責者,應個案以「政風狀況反映報告
表」,循政風體系陳報本會研處(依本會 90 年 10 月 22 日輔政
字第 3093 號函頒「本會相關政風狀況反映報告作業要點」)。
(三)專任政風機構執行政風訪查工作情形,請將相關資料彙整(格式如
附件二),並於每月十五日前,會同每月預防工作(一)績效評比
資料陳報。
(四)兼任政風單位視人力負荷、業務性質等相關狀況許可下配合實施政
風訪查工作,所獲資料按本項第(一)、(二)款方式處理。
柒、績效考核:
一、各單位辦理政風訪查工作執行成效,依本會頒「預防工作(一)、(
二)、(三)核分裁量標準表」、「強化本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預防
工作(一)具體做法」、「本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價』核分執行
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列入年度政風工作績效考成。
二、訪查相關資料內容詳實,具重大參考價值者,從優敘獎;內容不實或
執行不力,情節重大者,專案檢討議處。
捌、附則:
未盡事宜,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