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級榮民醫院常
備藥品採購列標審查及選用管理原則,期使藥品有效運用,配合醫療
需要及提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設本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列標審查會(以下簡稱藥審會):
(一)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
1、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榮總)藥事業管
副院長、各榮總藥劑部主任、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蘇澳分院及玉
里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院長
兼任。
2、召集人: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處長擔任。
3、必要時,得聘請有關醫藥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其出席費由本會醫療基金支應。
(二)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本會指派就醫保健處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就醫保健處承辦人兼任執
行幹事。
(四)任務:
1、研討本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列標審查及選用管理之原則及政策。
2、審查榮總輪值辦理年度所需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件之列標事宜。
3、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集中採購效益評估。
4、其他有關用藥政策事宜。
(五)開會時間: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
三、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藥品列標作業:
(一)列標藥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通過。
(二)列標流程:
1、分院進用藥品品項,須提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
2、輪值之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彙整進用藥品品項,提送本會藥審
會審查通過,列入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決標後各醫療機構依醫
療需求自行進用。
(三)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品項刪除原則:
1、因藥品品質不良、廠商違約或未配合衛生署推動PIC/S GMP品質提升
政策等事由,主動檢討刪除之品項。
2、廠商告知不再生產之品項。
四、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一)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項。
2、各榮總分院:
(1)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七百五十項。
(2)其餘榮總分院:七百項。
(二)前款藥品,原則不包含急救用藥、罕見疾病用藥、愛滋病專案用藥
、洗腎專用之特殊藥液、重大傷病之專案抗癌藥、特殊專用大瓶輸
液等特殊品項。
(三)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己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藥品。
五、一般規定:
(一)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會備查;分院藥事
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
(二)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應建置共同審查機制,納編所隸分院代
表為其委員,整合榮總及其分院年度共同需求藥品、藥品管理、採
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三)各級榮民醫院藥品採購作業,應依藥事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