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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列標審查及選用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級榮民醫院常
  備藥品採購列標審查及選用管理原則,期使藥品有效運用,配合醫療
  需要及提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設本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列標審查會(以下簡稱藥審會):
(一)置委員十二至十七人:
 1、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榮總)藥事業管
   副院長、各榮總藥劑部主任、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蘇澳分院及玉
   里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院長
   兼任。
 2、召集人: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處長擔任。
 3、必要時,得聘請有關醫藥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並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其出席費由本會醫療基金支應。
(二)視會議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三)本會指派就醫保健處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就醫保健處承辦人兼任執
   行幹事。
(四)任務:
 1、研討本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列標審查及選用管理之原則及政策。
 2、審查榮總輪值辦理年度所需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件之列標事宜。
 3、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集中採購效益評估。
 4、其他有關用藥政策事宜。
(五)開會時間: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

三、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藥品列標作業:
(一)列標藥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完成查驗登記,領有許可證。
 2、經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通過。
(二)列標流程:
 1、分院進用藥品品項,須提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
 2、輪值之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彙整進用藥品品項,提送本會藥審
   會審查通過,列入常備藥品聯標標單品項,決標後各醫療機構依醫
   療需求自行進用。
(三)常備藥品集中採購案品項刪除原則:
 1、因藥品品質不良、廠商違約或未配合衛生署推動PIC/S GMP品質提升
   政策等事由,主動檢討刪除之品項。
 2、廠商告知不再生產之品項。

四、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選用原則:
(一)常備藥品選用,以轄區榮總品項為主,其項數上限如下:
 1、各榮總:一千項。
 2、各榮總分院:
(1)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七百五十項。
(2)其餘榮總分院:七百項。
(二)前款藥品,原則不包含急救用藥、罕見疾病用藥、愛滋病專案用藥
   、洗腎專用之特殊藥液、重大傷病之專案抗癌藥、特殊專用大瓶輸
   液等特殊品項。
(三)申請進用之新藥數己超過限用藥品總數,應自行刪減原用藥品。

五、一般規定:
(一)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本會備查;分院藥事
   管理會決議事項,應陳報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審議。
(二)各榮總及其分院藥事管理會應建置共同審查機制,納編所隸分院代
   表為其委員,整合榮總及其分院年度共同需求藥品、藥品管理、採
   購人力運用等相關事宜。
(三)各級榮民醫院藥品採購作業,應依藥事法、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