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所屬榮民服務
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依國軍
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全部供給制安
置就養案件之效能,提升業務品質,保障榮民權益,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稽核及評比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每月十日前各榮服處及榮家將前一個月核定就養案件送會稽核,
並以年度案件平均數,據以評定分數。
(二)參與本會召開各項訓練課程及回復辦理情形,納入評比。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評比分數,各占百分之七十、三十計算,每年
十二月核定檢查缺失及分數,辦理獎懲。
三、就養案件評比,按就養案件稽核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一)及訓練課
程參與情形稽核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二)所列項目檢查,內容區分
如下:
(一)處理流程時效性。
(二)案卷及資料齊全度。
(三)訪查表詳實度。
(四)全家人口之計算。
(五)所得計算正確性。
(六)財產計算正確性。
(七)整體服務滿意度及重大事項。
(八)訓練課程派員參與情形。
(九)榮服處及榮家訓練課程辦理情形。
四、評比方式及獎懲:
(一)年度案件全數正確者,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嘉獎一次,相關承辦人
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辦理敘獎。
(二)案件審核錯誤致需撤銷原處分者,於評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
後續辦理情形陳核本會,未依規定辦理者,榮服處及榮家首長申
誡一次,相關承辦人員由榮服處及榮家依權責懲處。
(三)類型分為四組,第一組為甲種榮服處,第二組為乙、丙種榮服處
,第三組為丁、戊種榮服處,及第四組為榮家。各組評比列第一
名者,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幀。成績未達九十分者,應於評
比結果發布後二週內將改善計畫書陳報本會,本會派員至該榮服
處及榮家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