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鼓勵袍澤發揮慈
愛精神,協助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特推
動榮民遺孤認養運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榮民遺孤,係指未婚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榮民夫婦均已亡故,其遺留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
讀大學以下之在學子女。
(二)榮民亡故後,配偶無力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
讀大學以下之在學子女。
(三)榮民亡故後,無人扶養之未成年、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或仍就讀大
學以下之在學子女。
三、凡具有認養意願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榮民遺孤。
四、認養人應填寫認養申請書(如附件一),其認養對象由認養人選擇,
或由服務機構協調安排;認養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可繼續認養。
五、認養金以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原則,並得由認養人視本身經濟能力及
意願酌增(減)之。
六、認養人得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捐助認養金,並
由服務機構收受。
七、認養人於認養期間擬與被認養人會晤者,應經服務機構協調被認養人
或其監護人取得同意後為之。
八、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屆滿前未按期捐助認養金者,服務機構應立即聯繫
認養人;認養人逾三個月未捐助認養金或經聯繫無結果者,由服務機
構通知被認養人終止認養。
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方式推動榮民遺孤認養事宜:
(一)利用各項集會、訪問榮民及榮民代表懇、座談、平面或電子媒體廣
為宣導。
(二)妥善運用服務機構之服務體系人員、榮欣志工協助推動。
(三)服務機構應至本會所屬機構宣導鼓勵踴躍認養贊助。
(四)服務機構應將推動認養成效,於次月五日前報會,並於本會服務工
作會報提報。
十、認養榮民遺孤應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如榮民遺孤已獲政府安置或其
他公費補助,應俟其他清寒榮民遺孤認養完畢後,再行納入認養。
十一、服務區內榮民遺孤原屬地方政府社會救助對象者(如低收入戶等)
,各服務機構應以書面告知接受捐助將使年度收入增加,俾使其自
行判斷是否影響社會救助權益,並決定接受捐助與否。
十二、服務機構應全面訪查服務區內榮民遺孤,列冊建檔,並提出榮民遺
孤捐助款運用計畫報會。經本會核定後,依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
辦法規定辦理收據開立相關事宜,認養榮民遺孤捐款處理流程詳如
附件二。
十三、凡推動認養成效優良之個人及認養人,各服務機構得優先推薦參加
模範榮民、優秀榮民子女、員工楷模或好人好事代表選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