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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三  條
本廠設產銷組。

第  四  條
產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用爆材生產、銷售、研發、技術服務及炸藥庫管理。
二、原物料採購、品質管制及廢棄彈藥銷燬處理。
三、機具設備、廠房設施維護與環境衛生保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職工遴用及管理。
五、車輛調度、保養維修、定檢及重機械車輛施工操作。
六、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七、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及文書行政綜合性業務。
八、其他有關產銷及行政事項。

第  五  條
本廠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六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