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工業相關事項,特設
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工礦用硝油炸藥之生產及銷售。
二、承攬工礦用乳膠炸藥、電器雷管、非電器雷管、導火索與導爆索之買
賣及進出口業務。
三、承攬氣體產生器之代工生產。
四、承攬各種軍、警用逾期彈藥與檢、調、警查獲非法彈藥之處理及銷
(爆)燬。
五、其他有關彈藥專業事項。
第 三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廠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