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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注意事項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律定投資事業機構會薦
        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權責、作業方式及期程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會薦最高首長及非會薦最高首長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〇〇
  年度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績效考評表(如附表一,以
  下稱績效考評表)辦理績效考評:
(一)會薦最高首長:
   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四月底送由本會人事處彙
   整,並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辦理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績效考評表項目一至六)。
(二)非會薦最高首長:
   由會薦最高首長評擬後,經本會人事處彙整,送請業務主管處完成
   初評,再移請人事處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組」完成複評後
   ,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績效考評表項目一至四及項目七)。  

四、 考評區分及期間:
(一)年度考評:每年度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二)未於一月到職或已離職者,不辦理考評。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
  算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等資料認定,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投資事業機構績效考評實施要點辦理。

六、本會及各投資事業機構,對考評對象之考評,應力求公平、公正、客
  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置成果。

七、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績
   效考評表,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配合業管處
   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
(二)填表:合於辦理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分送
   受考人填列績效考評表中「公司自評」及「自評說明」欄位,並附
   相關佐證資料,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八、考評紀律:考評案件應以密件方式處理與保管,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依權責議處。

九、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年度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二),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
   業管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
   予核列,以落實考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