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構妥
善有效運用國內外捐助款,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本規定受領之國內外捐助款,以具流通性之各國貨幣為限,並
應以代收款科目入帳,按各類用途予以明細記載。
三、受捐助機關( 構 )受領捐助款時,應協助捐助者自行填寫或代其填
寫捐助意願表 (格式如附表一)一式三聯,捐助意願表第一聯應
交予捐助者收執。
四、捐助款應依捐助者之意思表示,分為以下二類:
(一)指定用途:經捐助者具體明確指定嘉惠之本會服務照顧對象,
且明示其運用方式者。
(二)未指定用途:前款以外之一切情形。
五、各類用途捐助款,應以受捐助機關( 構 )名義開立收款收據交予捐
助者收執,其收支處理原則如下:
(一)指定用途:
1、凡指定用途之捐助款,應由機關( 構 )之業務單位秉持合理有效
統合運用之原則,編製具體詳實之運用計畫,陳報該機關( 構 )
首長核可後,據以辦理。所需款項逕於該類代收款項下支應,
並同時報本會備查。
2、前目之運用計畫,應包括運用計畫名稱、計畫辦理期程、預計
支用項目、金額與其計算依據,及捐助資金來源(含該類指定
捐助款可支用之總額與所含各筆捐款者之名稱、捐助之日期及
其他限制條件等)。
(二)未指定用途:應將捐助款項報本會解繳國庫,不得移作他用。
六、運用各類捐助款,有涉及採購作業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其所購入之財產,並應依相關規定列帳保管。
七、已指定用途之同類捐助款得併同辦理;其有無法執行或執行節餘
而不再運用時,除捐助者明示要求退還者外,應將未支用數報本
會解繳國庫。
八、受捐助機關( 構 )對於各類捐助款之收支情形,應採公開透明、充
分揭露原則,按季公告捐助款收支明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
資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報上級機關備查
。
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受領捐助款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列入本會業
務督考及內部審核之查核項目,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之。
十、因遺贈獲有具流通性之各國貨幣,其有關款項之收支處理,準用
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