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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績效考評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考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
  度經營成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
  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員。

三、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範圍與項目:
(一)經營績效:
  1、盈餘達成率。
  2、盈餘成長率。
(二)促進公司發展:
  1、健全財務結構:
  (1)負債/總資產之比率。
  (2)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總資產之比率。
  (3)存貨/總資產之比率
    2、提升公司競爭力:
  (1)辦理資本支出。
     (2)員工參加教育訓練人次。
  (3)協助員工取得專業證照數。
(三)政策執行:
  1、配合本會政策要求:
  (1)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
  (2)政策任務事項。
  (3)依限提供會計月報。
  (4)公益執行情形。
    2、配合董事會政策事項:
  (1)董事會資料依時報會。
  (2)依董事會審查意見執行。
  (3)重大議案事先報會。
(四)維護本會權益:榮民(眷)就業安置:
  1、安置率是否高於本會持股率。
     2、安置人數是否較去年增加。
(五)經營管理事項:
     1、陳情案件之辦理。
     2、股權管理事項:
  (1)協辦公民股座談或廉政會報。
  (2)協調董監事改選。
  (3)公民股和諧。
  (4)掌握董監席次與股權變化。
  (5)董監酬勞、員工酬勞或薪資溢領部分,依規定適時繳回安置基金。
     3、維護員工權益:維護員工權益之政策作為。
(六)情節重大事項:
  1、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公司經營有重大
     違失。
     2、違反本會自律守則,行為不當者。
     3、公司股權發生重大變化,卻疏於注意,致本會權益受損,情節重
     大者。
        4、公司有重大優良獎項或獲得殊榮,俾益公司形象顯著提升者。
        5、公司發生氣爆、工安等重大意外,致民眾嚴重傷損或經媒體報導
             等事件之處理情形。
(七)會薦首長對所管會薦高階經理人之考評。

四、核算經營績效係依據各投資事業機構年終會計報表及決算或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五、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考評評分標準如附表。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首長之考評,適用考評表項目一至項目六。
                同一投資事業機構之其他會薦高階經理人(如副董事長、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其適用考評項目為項目一至項目四及項目七;項目七
        部分由所屬公司會薦首長敘明具體事項,酌給予正負五分之考評分數
  ,併送本會評議。

七、就職未滿一年者(自年度二月份起至年度結束),不予辦理考評,惟
  其若有營運重大優劣事項將列入次年度考評參考;任職滿全年度者(
  自年度一月份任何一日起至年度結束)始辦理考評,考評結果並納入
  第八點考評總分之運用。

八、考評分數之運用:
(一)績效考核分數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務留
            任、延任及解任之重要依據。
(二)第一次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留任,未達八十分者予以解任。
(三)考評二次以上,平均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經投資事業人事審議小
   組審議通過後延任一年,次數以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