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日間照 顧實施計畫所定之照顧對象。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除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不收費外,其餘 對象按月收取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不足月者,按日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