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有效管控本會及所屬機
構進用臨時人員,合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會臨時人員之進用管理,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員額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式定期填列當月「本會各機關(
構)進用臨時人員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一)乙份報會備查,以為
員額管控之依據。
(二)因配合政府政策、搶救天然災害進用之臨時人員,各機關(構)應
併同每月報表依限報會列管。
(三)各機關(構)年度臨時人員之員額,應在原申請用途範圍內審慎使
用。
四、經費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臨
時人員,除專案簽准外,不得勻支。
(二)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臨時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三)以工程管理費僱用之臨時人員,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
用要點辦理。
五、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各機關(構)現有業務經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且無法以
委託外包方式或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
代措施辦理,須以第四點經費僱用臨時人員,以辦理相關業務者。
(二)各機關(構)接受專案經費補助(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或
委託研究計畫,不能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六、臨時人員人數分配之原則:
(一)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機構臨時人員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
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進用之總人數為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臨時人員以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核定由機關視業務
需要依規定進用所需人力。
(三)各農場機構臨時人員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實際進用之總人數為
上限外,另得依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專案核定試辦計畫及後續相關規
定進用所需人力。
七、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應依限填列下列表格及數據報會審核:
(一)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列「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及前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格
式如附件三),本會至遲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二)各機關(構)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填具前年度「臨時人員進用情
形彙整表」(格式如附件四)。
(三)各機關(構)應提供前一年「實際增加契僱人員數」、「營運收入
增減情形」等相關數據,並由業管處、會計處詳實審核及成效評估
後,作為次一年度進用臨時人員審核之依據。
八、各機關(構)進用臨時人員之原則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前一年度經核增臨時人員,而營收降低或運用成效
不彰者,均不再核增臨時人員員額。
(二)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應以「醫療技術人員
」、「醫學研究人員」為主。其中各醫療機構「醫療行政人員」,
應以進用至「醫療部科」、「醫務行政單位」及「資訊單位」為主
;「非醫療部科」之「醫療行政人員」非經專案報會同意,不得進
用。
(三)「非醫療部科」及「醫療行政人員」之範圍、「正職核心人力」及
「臨時人員」之合理人力配比另定之。
(四)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
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九、各機關(構)已訂定人力控管規定且經本會核定者,或配合推動政府
政策及搶救天然災害所進用之臨時人員,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十、依本補充規定進用之臨時人員應訂立契約。
十一、本會為瞭解各機關(構)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得進行實地訪
查,並為適當之處置。
十二、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之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及退除役
官兵安置政策並重原則辦理甄選,其程序如下:
(一)甄選小組:由用人單位籌組甄選小組,成員三人至五人,應包含用
人機構副首長(本會一級單位副主管)及職缺直屬主管,必要時得
邀其他單位適當人員擔任。
(二)公告職缺:用人單位將公告內容(格式如附件五)刊登於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及各機關(構)全球資訊網站。
(三)甄選小組審議辦理甄選:
1、用人單位造列應徵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併同應徵人員履歷
表(格式如附件七)及相關資料,依職缺公告所定資格條件進行資
格審查,通知應徵人參加甄選。
2、甄選以面試(含學、經歷、專長資料審查)為原則。如業務需要得
增辦筆試,並於職缺公告載明。採面試併筆試辦理者,分項成績各
占百分之五十。
3、甄選小組應確定評分結果及建議錄取名單,由用人單位簽陳核定錄
取人員。
4、除正取人員外,得增列備取名額一至二人,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
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四)通知錄取人員報到:
1、用人單位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錄取人員報到。
2、錄取人員於接獲報到通知後,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用人單位辦理報
到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十三、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之人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臨時人員
平時考核,並依其工作效率與品質、專業知能、工作態度評核(格式
如附件八);其獎懲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
定。
臨時人員之平時考核表、獎懲及差勤紀錄,應作為年終考核之重要依
據。
十四、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之人員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成績,並依年終
考核表項目評分(格式如附件九)。在職期間不滿一年者,不辦理考
核。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二)年度內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包括延
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五)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六)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或疏失。
(七)辦理業務不服從長官指揮或態度不佳,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
展。
臨時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考列丙等:
(一)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
(二)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仍無法完成契約之工作項目,對
機關(構)造成不良後果,有具體事證。
(三)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機關(構)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前項擬予考列丙等者,於考績委員會審議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五、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以晉至所任職稱最高薪級為限。但當年度調任較
高職稱職務,其原支報酬低於所任職稱報酬最低薪點,自所任職稱
最低薪級起敘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不晉級。
(三)丙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晉級,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六、臨時人員酬金額度內僱用人員之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就考核表項
目評擬,經考績委員會初核,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十七、醫療及農場機構以「專技人員酬金」及「計時計件人員酬金」進用
之臨時人員之甄選、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年終考核獎懲,依各該用
人機構甄選進用相關規定、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十二
點至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