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並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規劃、管考
各醫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訂定
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
訂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醫學研究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進度嚴重落後或超過研發計畫完成
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由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議處後報
本會管制,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一年。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及經費
之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四十五日前,依各院院內作業程序完
成變更程序,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
會備查。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或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發生。如經檢舉或查獲上述情事,將依
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暫停該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適
當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