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效率,依科學
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但補助及委託有契約約定採購方式者,以契約約定為準;如有
疑義,由補助及委託機關認定之。
(二)榮民總醫院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
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採購:指依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
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執行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計畫所須辦理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符合特定要件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四、相關權責單位:
(一)請購(需求)單位:採購案件請購簽呈、市場行情詢價、底價訂定
、交貨、履約管理(含履約爭議處理)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購
案件之驗收。
(二)採購單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招標公告、開標、比(議
)價、決標、訂約、驗收及採購程序爭議處理等事項。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確屬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案,並控管預算及履約執
行進度。
(四)監辦單位:招標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五、採購程序:
(一)請購單位應以簽呈檢附下列文件:請購單及廠商報價單(註明廠牌
、產地、型號、保固),並敘明計畫名稱、編號、經費來源、請購
標的品名、需求規範(規格表)、數量、履約期限、預算金額、採
購方式、是否協商、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者,應檢附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草稿等)。
(二)會簽研發單位審查是否屬科研預算、採購單位審查採購方式、主(
會)計單位審查計畫科目是否符合及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三)科研採購應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於請購單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
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請購單位取
得至少一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亦
得準用第二款規定。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全部合計且包含後續擴充),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審查會議,做成決
議並敘明理由,簽請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一次以上,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
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
之需要,宜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
理。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
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
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公開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
額、數量其一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0.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開審查優勝之學
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2.其他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之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受廠商家數
限制,倘僅一家廠商參與投標,亦得辦理開標作業。
七、公告:
(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將採購資訊、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榮民總
醫院之資訊網站首頁,招標文件內容修正時,亦同。
(二)公告期間視實際採購需求合理訂定,以五日以上工作天為原則;公
告內容有修正時,得酌予延長之。
八、審查: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請購
單位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設定開標審查條件,審查廠商之技
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
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出申購案時附卷備查
。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公平
競爭機會。
九、底價訂定:
(一)請購單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參考廠
商報價等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位陳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定底價。
(二)底價訂定作業流程應予保密;倘訂定底價確有困難或複雜案件,由
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會議並將決議附帶理由陳榮民總醫院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得不訂底價。
十、押標金、保證金:得依採購案件需求訂定適當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及保固保證金,並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金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
沒入與發還之要件。押標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五為原則、履約保
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
分之三為原則。
十一、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
報價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
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應合於最低價格。
十二、協商:
(一)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各階段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
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二)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
點及內容。
(三)前二款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查。
十三、利益迴避規定:
(一)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
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前款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
主管、審查人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
(三)榮民總醫院首長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
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四)前三款之執行如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
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關(構)、委託機關(構)或本會核
定後免除之。
(五)依前款規定免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執行時,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
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十四、契約簽訂及保存:
(一)預算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辦理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件決
標後,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請購單位等相關單
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變更、
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十五、履約管理:
(一)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
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
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檢驗
等方式為之。
十六、交貨及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逕行辦理。
(二)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辦理交貨、功能測試
,完成後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三)勞務採購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四)驗收合格後依榮民總醫院財產管理登記列帳。
十七、監辦:採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由各榮民總醫院監辦單
位指派監辦人員實地監辦或書面審查。
十八、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於
採購公告或決標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附帶理由,逾期榮
民總醫院得不受理。
(二)榮民總醫院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召開協調會或為適
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廠商如不服榮民總
醫院之書面決定,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三)榮民總醫院與廠商因採購、履約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以誠信和諧為原則,盡力協調解
決之。
(四)因科研採購、履約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榮
民總醫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其他事項:
(一)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查。
(二)請購單位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結報及核銷。
(三)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科研採購之
文件及建立案件清冊,本會得隨時查核榮民總醫院採購狀況,亦得
命其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