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報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
責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
處理偶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化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
五、會議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各所屬機構應依據本會報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分辦表,切實管
制執行,並依規定時間將執行情形報送秘書單位(政風處)綜合
彙處。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綜合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上級要求或長官指示事項,以及本會預防危害
或破壞事件執行概要、缺失檢討、改進建議等綜合提報。
(三)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曾發生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之所屬機
構,經簽核後通知提報(檢討報告內容:案情摘要、處理情形、
缺失檢討、改進措施、結論)。
(四)所屬機構執行「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工作報告:
由所屬各一級機構輪流提報,經秘書單位簽核後通知(工作報告
內容:前言、執行概況、成效檢討、今後努力方向、結論)。
(五)討論事項:
1.由會報各委員輪流研提提案;或秘書單位視狀況及任務需要,適
時研擬提案提會討論。
2.所屬機構「安全維護會報」建議事項,由秘書單位彙整提會討論
。
六、一般規定:
(一)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各分工執行單位
應於開會前十五日填送秘書單位彙辦。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執行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
事件工作報告」,提報機構應按規定格式撰寫,於開會前十五日
併同電腦磁片送秘書單位彙辦,並由提報機構首長(副首長)到
會報告。
(三)與會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請親自出席,如確有要公應先期辦理請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