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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緊急安置原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榮民服務處(以下
  簡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對於退除役官兵、
  眷屬及遺眷有緊急或突發事件須暫予安置,以及因應臺灣地區發生災
  害或特殊事故時,能迅速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緊急安置受災民眾,特訂
  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緊急安置,係指本會服務照顧之退除役官兵、眷屬或遺眷
  ,遇有緊急或突發事件,須暫時安置榮家照顧者。
  
一般民眾遇有天災等緊急事件,有暫時安置榮家之必要者,依各榮家
  與各地方政府簽訂之災害應變支援協定辦理。


三、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第一類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並經本會服務照顧系
            統登錄有案者。

(二)眷屬:指退除役官兵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
            心障礙子女。
(三)
遺眷:指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
            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四)
一般民眾:指榮家與地方政府依協定安置者。


四、緊急安置程序:
  
榮服處發現有緊急安置之必要情形,應由榮服處就近向退除役官兵、
  眷屬或遺眷所在地榮家(如家籍暨居住地區配賦表)申請,惟申請安
  置前,應由榮服處及榮家首長先行協調,再責由相關承辦人員接續處
  理,有爭議者,依第九點第五款辦理。


五、緊急安置以安置事由尚未解除或消滅前為之,如有持續長期安置之需
  要,以二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情形延長二個月,期滿依第九點第三
  款辦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緊急安置,榮服處應協助轉介醫院:
(一)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神疾
   病。

(二)須二十四小時抽痰之植物人。
(三)氣切或插三管以上無法照護者。
(四)有住院醫療需要者。
(五)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安置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七、緊急安置費用:
(一)伙食費:依各榮家伙食費日(餐)收費方式辦理。
(二)服務費: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
   收費標準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
   收費標準辦理。不足月之服務費,按每月費用三十分之一折算一日
   ,乘以實際進住日數計算,不足一元者,以四拾五入計。但公費就
   養榮民免收。

(三)無法繳納伙食費、服務費等費用者,由各榮服處針對個案需要,協
   助申請相關救助補助。

(四)第一款、第二款所收費用依規定繳交國庫。

八、防疫措施:
(一)申請緊急安置時,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胸腔X光檢驗報告、最近一
   週內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寄生蟲感染檢驗(以糞便檢體為
   主)書面報告,向榮家辦理緊急安置事宜。

(二)申請人未檢附前款所須報告或報告有疑義者,榮家得先送醫院實施
   檢驗,並得依其意願安排於獨立或隔離空間,經採驗確認無第六點
   第五款情形,核定其申請,始能進住一般住房。如經醫院評估有第
   六點第五款情形,榮服處應協助轉送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接受治療
   ,俟醫院確認無第六點第五款情形,重新向榮家提出申請。


九、注意事項:
(一)緊急安置時,各榮家應與榮服處完成資料交接,並瞭解個案緊急安
   置事由、體能及親屬狀況,據以接續服務,有親屬者,應登錄親屬
   連絡資料,並告知安置現況。

(二)榮服處應協助緊急安置對象檢附相關證件,如有證件資料不全,榮
   服處應於三日內完成補正。

(三)緊急安置期間,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相關規定者,得
   依意願申請安置就養,緊急安置期滿,榮家應通知榮服處接續服務
   照顧。

(四)緊急安置相關協調、申請、交接資料,應妥善保存備查。
(五)榮服處及榮家對緊急安置案件處理有爭議或特殊情形(如:安置者
   當時狀況,無法安置於隸屬家籍榮家)無法協調時,應由首長責由
   專人報請本會處理。對於緊急安置爭議事件,本會即行調查,檢討
   責任歸屬,列入機構及個人年度績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