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
年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財務指標。
2、營運管理。
(二)政策配合: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
3、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顧客績效。
2、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首長績效評核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四十分):
1、財務指標:配分計二十分。
2、營運管理:配分計二十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二十分):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各醫療機構首長得檢具相關資
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
貢獻度等給分(含公共衛生、社區醫療、長期服務、高齡醫學、
安寧緩和、科經營等政策任務),配分計十分。
2、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3、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四十分):
1、顧客績效:配分計二十分。
2、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配分計二十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獎項或殊榮,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
者,加一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
至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
一至二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一)各醫療機構首長評核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
升行政管理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四大項實際評
分計得。
(二)副首長評核及評核分數:
1、依各院評核規定辦理,由院長評核,配分八十分。評核結果應具
識別性,評核分數超過七十五分或未滿六十五分者,應說明具體
理由及檢具資料。
2、政策配合:由本會評核,配分二十分,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
3、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由本會評核,另加減分計十分。
(1)特殊重大優良獎項或殊榮,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
升者,加一至十分。
(2)兼管分院副首長特別加分事項: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
等四所分院,副首長因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
,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
扣一至十分。
4、評核分數依上揭項目之實際評分計得。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一十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
(三)七十分以上。
(四)未滿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
職務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
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評核評定考績: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
間平均分數績等,檢討連任或不連任。
4、未滿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連任。
八、「經營績效」項下之「財務指標」、「營運管理」,與「提升行政
管理效能」項下之「顧客績效」、「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等項,
依據本會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