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貫徹「以榮民為主」服務理念,運用專業人力提供專業化、
精緻 化的服務,使安養、養護榮民感受「家」的溫馨與親切,能
有尊嚴的頤養天年,同時吸引外住榮民進住,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建立正確認知
(一)員工方面:從平時考核、在職訓練及集會溝通等方式,建立共識
及共行;並藉由平時貼近照顧,與榮民建立親情互動情感,進而
取得信任,融入榮家。
1.建立優質專業的服務文化,營造溫馨祥和的頤養環境,是榮家永
續發展之不二法門,尤應將文化改造列為優先推動要務,並持之
以恆的建立及養成優質的服務習性,務使榮民對榮家產生「有回
家的感受,有尊嚴的頤養」之認同感。
2.文化改造首應從員工做起,亦即從「人心」著手,以下列指標,
持恆凝聚共識,進而共同推行:
(1)以人性化的服務態度,取代威權領導的管理方式。
(2)以家庭化的生活照顧,營造溫馨祥和的頤養環境。
(3)以專業化的醫療照護,提昇榮家頤養的功能品質。
(4)以公園化的經營規劃,建構優質生活的環境空間。
(5)以社區化的交流活動,充實豐富榮民的精神生活。
(6)以親情化的貼身關懷,適時解決榮民的疑難困惑。
(7)以宗教人的慈悲胸懷,養成誠懇負責的服務態度。
(8)以共榮辱的團隊精神,開創整體進步的機構效益。
(二)榮民方面:透過各種集會、員工訪晤時機及服務管道,籲請榮民
體認下列要點:
1.支持政府、遵守法紀、維護榮譽,為我全體「榮譽國民」之基本
要務,切勿逞一時之快而觸犯法紀,造成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必須暫時停止或永遠停止其榮民權
益。
2.宣導建立合理消費之理念,有關錢財之使用,勿過度節省,鼓勵
榮民走出戶外迎向陽光,並應定期辦理活動,安排赴著名觀光景
點或百貨公司等參觀遊覽。
三、辦好榮民伙食
(一)正、副首長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應深切體認「民以食為天,伙
食良窳,攸關榮民健康,亦為評量單位服務照顧成效之重要指標
」,務應秉持良知良能、全心全力辦好榮民伙食,使榮民吃得營
養,吃出健康。
(二)榮民伙食以委外為原則,無論採自辦、委外辦理,應確實做好需
求評估、市場訪價、招標作業,並落實驗收、菜單審查、多樣變
化、廚工訓練、營養衛生及依合約加強管理承商伙食供應品質等
工作;並確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膳食管
理作業要點」,結合單位特性及需要,訂定具體執行計畫,成立
「榮民膳食管理會」,專責執行上述工作。
(三)榮民團伙供應作業,應消除「排隊等候用餐」、「打菜作業時程
過長」及「體弱榮民(尤以帕金森症患者為然)自行打飯菜」等
不當現象。
(四)榮民自炊應於專區,並派專人管理,特應注意自炊廚房衛生及安
全,避免危安事件發生;並持續輔導、規勸自炊榮民參加團伙。
(五)榮民伙食滿意度評量,以最近三年之滿意度平均值為評量指標。
四、豐富生活內涵
(一)隨年齡的增長,老人對精神生活的重視度也益加提高,故對老人
精神生活之充實將著重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並兼顧
動、靜態性質活動,以榮民及體能狀況,充分利用安養、養護堂
公共空間與設施,訂製榮民每日生活作息表,鼓勵全員參與,使
安養護老人活得精彩,活出健康。
(二)引進社會資源:
1.主動與地區榮民服務處連繫,安排榮欣志工團體來家服務,或自
行招募、訓練志(義)工團體服務員。
2.主動協調宗教慈善團體、地區大專院校社團來家志(義)工服務
。
3.主動與地方社、衛政機關保持密切連繫,妥善運用大眾媒體,報
導家區活動及榮民善行義舉。
4.藉由互動,配合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資源,爭取分配榮家資源,改
善榮民生活環境品質。
5.凡有民間捐款或致贈之團體慰問金,請依本會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三)推展團體活動:
1.應持續推展辦理榮民各項動態團康活動(如引進社會資源舉辦藝
能競賽、槌球、職能活動、推行外展服務及宗教活動等)及靜態
團體活動(如定向訓練、經常更換懷舊佈置內容等),以充實榮
民精神生活。
2.按月舉辦慶生會,每半年辦理榮民自強旅遊活動(健康及失能榮
民均應共同規劃參與);每上半年舉辦槌球等適合老人之戶外活
動,邀請社區老人參與,並將成果報會核備。
3.「社會服務室」(以下簡稱社服室)應推動辦理榮民自強旅遊活
動,旅遊點以本會所屬農場優先;另主動與地方社區老人社團連
繫,邀請其至榮家參訪。
4.每年除三節及國家重要慶典舉辦慶祝活動外,更應於台海重要戰
役紀念日或九九重陽節舉辦慶祝活動,邀請地方社區老人共同參
與。
5.「社服室」應組成榮民宗教、寫字、書法、繪畫及棋藝等才藝社
團,鼓勵榮民參與,邀請專家學者指導,並定期舉辦才藝展示或
競賽活動,使榮民均能動起來。
6.各類團體活動之舉辦皆應有完整之過程紀錄、評估、照片等資料
,並鍵(輸)入電腦,以方便查詢及保存。
(四)各榮家應本多舉辦活動,鼓勵榮民走出寢室,迎向陽光之原則,
就提倡休閒活動、組織志願服務、倡導終身學習、推動宗教活動
、鼓勵慈善濟助,擬訂具體作法。
五、落實新進服務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安置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
無工作能力者,為本會法定職責。
(二)榮民入住七日內簽訂契約(生活公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退住
規範,有眷者並應由家(親)屬一同簽署,除使榮民及家(親)
屬知悉所載權利外,並同意負擔契約所載義務與責任。
(三)榮民報到前:應先行聯繫榮服處,瞭解榮民生活背景、嗜好、親
友來往狀況,並視時間允許、路途遠近,派遣專人以親訪或電話
聯絡方式,簡介榮家生活作息及進住辦理情形,適切表達歡迎熱
忱,增強進住意願。
(四)各榮家硬體設施建置、安排,以及人員服務照顧等作為,應以消
除原住榮民排斥新進榮民問題、協助消除新進榮民陌生不安情緒
等為服務照顧工作重點,並透過「房」、「戶」長等自治幹部加
強關懷扶持,使新進榮民報到後,即能感受鄉親袍澤之溫暖。
(五)榮民內住報到時,堂長應親自接待,報到當日正、副首長應即接
見或親赴其寢室關懷訪慰。健康自主管理期間結束後一週內應安
排主管以上幹部,輪流與其共餐,瞭解其背景、生活概況,適時
協助解決困難,以消除生疏感。堂長及輔導(社工)及護理(保
健)人員,亦應於新進內住榮民報到一週內訪慰兩次,並透過聊
天、話家常方式,了解其背景、生活習性及有無病痛症狀等問題
,據以建立基本資料、家庭概況、日常生活及活動情形、心理及
社會參與狀況等,俾利爾後輔導參考。
(六)新進榮民進行一周健康自主管理,另各機構若有緊急安置個案,
因入住時尚未完成體檢,請協調轉介至各級榮院或其他醫療院所
體檢,俟確認健康無虞後,始可進住一般房舍。
(七)凡娶大陸地區配偶榮民,均應列入「個案輔導」輔導對象三個月
,三個月後評估,若狀況穩定,則回歸一般個案輔導,並確依本
會就養榮民娶大陸配偶協助輔導作法指導要點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
(八)新進榮民報到七十二小時內,應完成個別化服務,包括身體、心
理及社會需求評估,應完成建立簡易精神評量表並建立基本資料
檔,內容包括「榮民個人基本資料」、「單身榮民親屬關係表」
、「個人家譜資料」、「個案紀錄」、「個案照顧服務計畫」、
「病歷資料」等,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存,並訂定個案資料調
閱規定,個人資料調閱應有相關紀錄。並將榮民進住情況,適時
向親友或勸住之榮服處幹部說明,以建立互信觀感。如榮民轉介
或改調其他榮家或機構安置,原單位應派專人協助至新單位報到
,並將上列資料及權益交待表影本,移轉新單位,以利接續輔導
,原案原單位留存歸檔。
(九)個案紀錄應妥慎保管,視同「密件」公文存檔,個案開案榮民住
院期間身心理狀況,協調醫院護理、社工人員提供重要資訊,俾
便榮家掌握追蹤,並紀錄於「榮民訪談資訊系統」;至改調其他
榮家時,其個案資料,應隨同轉送,交由對方社工或護理人員簽
收,以使整個「個案」輔導流程完整而有連續性。另外,有關「
個案」赴大陸長期居住或亡故者應存檔備查。
(十)執行以上工作時,特應注重輔導技巧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以免造成當事人反感,影響服務效果。
六、精進輔導作為
(一)以「社服室」為核心,結合員工訪談、個案輔導、就醫門診、精
神評量及親友聯繫等作法,每月由首長召集相關人員,實施「社
會工作檢討會及個案研討」,全面過濾、鑑定行為偏差及具有高
度自我傷害傾向之「個案輔導榮民」,並區分「家庭問題」、「
人際問題」、「醫療保健問題」、「情緒不穩」、「行為問題」
、「權益問題」、「自裁問題」、「清潔衛生問題」、及「生活
適應問題」、「其他」等類,造冊列管、分工專責專人輔導照顧
,針對個案檢討當月輔導成效,研擬具體精進措施,持恆追蹤輔
導轉化。
(二)「社服室」應將每月「個案輔導榮民」輔導照顧情形作成結論,
分別提供正、副首長、業務主管及相關輔導(社工)、護理(保
健)人員參考,繼續掌握追蹤輔導,以達共同防治自我傷害之目
的。
(三)例假日及連續假期前應召開三合一會議,評估及篩檢出須特別關
懷之「個案」名單,交由值日人員關懷照顧,並列入移交持續關
懷。
(四)辦理輔導(社工)及服務人員在職訓練,並擬訂年度訓練計畫,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研習活動(護理人員亦可參與),訂定主
題共同研討,或邀請專家學者指導演講;另護理人員舉辦相關專
業訓練時,亦應請輔導(社工)及服務人員參加。
(五)赴地區優良之安養、養護機構參訪,提出觀摩心得報告,引進良
好之服務照顧作法,提昇社工服務品質。
(六)與鄰近地區大學院校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請社工、護理等相關科
系學生來家見習,並提出見習心得報告,共同研討改進。
(七)為發揮青壯榮民照顧高齡榮民精神,尊老及敬老,鼓勵積極投入
家區活動,熱心服務年老資深榮民。
七、促進社會參與
(一)由「社服室」擔任對外聯繫單一窗口,統籌家區活動實施狀況,
運用現有設施(備),開放會議室、中正堂、槌球場、宗教及社
團等場地、公園及綠地,提供社區榮民(眷)、民眾借用。並開
放保健組門診及復健(運動)器材,提供社區榮民(眷)、民眾
使用,與社區共同建構防疫網及安全維護體系,兼籌社會資源的
引進及榮民走入社區等事宜。上述業務以不影響榮家正常運作及
榮民生活作息為首要原則。
(二)透過全體榮民訪談或問卷調查,瞭解內住榮民及職員工之體能、
經濟、興趣(含專長、嗜好、宗教信仰等)、教育水準及社會參
與意願,協助安排參與下列事項:
1.增強社區互動:打造健康型社區、營造服務型社區、建構安全維
護體系、建立學習型社區。
2.提倡休閒活動:
(1)持續推動榮民靜態休憩性與消遣性之休閒活動,如增闢榮民影
視中心、提昇休閒環境品質、舉辦友誼性榮民藝能(撞球、麻
將、象棋、歌唱等)交流或競賽活動。
(2)創造性活動,如:歌唱、繪畫、書法、攝影、手工藝及劇藝等
,可委由社區老人服務機構、民間團體、文化和教育機構共同
配合辦理。
(3)健身性之動態休閒活動,除定期舉辦之榮民自強活動外(健康
與失能榮民均應共同規劃參與),應設計一些活動讓有參與意
願的榮民帶動需協助的榮民共同參與。
(4)榮家內有槌球場地者,可利用晨昏、假日時間,主動邀請地方
社區老人槌球隊來家(中心)練習,並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社區
槌球邀請賽,或參與地方社政機關、民間團體等辦理之競賽活
動;表演性及展示性活動,亦可參照上列作法辦理。
3.組織志願服務:將有意願之榮民及員工視其體能、興趣、教育水
準、信仰及經濟能力,組織成(1)環境美化(2)關懷訪慰(3)
社區服務(4)扶幼助學4組,以提供多元的服務內容。
4.倡導終身學習:以適合老人活動為主,配合各榮家榮民社團活動
,對具有特殊才藝之榮民,如書法、國畫、摺(剪)紙、手工藝
、攝影、陶(棋)藝等,可聘請其為社團指導老師,除示範個人
藝能,並指導袍澤或邀請社區民眾共同研習;另對有心再學習之
榮民,可協助其報名參與地方社政機關、學校或民間社團辦理之
「長青學苑」,以達終身學習之目標。
5.推動宗教活動:各單位應積極鼓勵榮民參與宗教信仰,並配合各
種宗教節慶,舉辦大型聚會,以推動宗教活動。
6.鼓勵慈善濟助:
(1)較具經濟能力之榮民,得尊重其個人意願,金錢捐助榮民榮眷
基金會,以嘉惠貧困榮民眷。
(2)凡榮民有意捐款改善榮家生活設施(備)者,得透過法律顧問
公證,由秘書室協助,以榮民個人名義,依公開招標作業方式
,辦理採購設置。
(三)主動與地方大專院校及社區老人社團、慈善、宗教團體等,保持
良好聯繫互動關係,並建立相關資料,俾提供榮民及員工外展服
務、社會參與之運用。
(四)社會參與應採鼓勵與長期宣導方式行之,以「自然不勉強」為原
則,鼓勵自發性之作為。尤對認養遺孤、捐款救災或其他善行義
舉等,各榮家應將上述人員列入好人好事自行或報會表揚,俾激
勵其他人員效法。
(五)各榮家於規劃各項活動時,可邀請榮民及有關單位(團體)共同
參與設計,建立與外界溝通聯繫管道,使榮民融入社區活動。
八、防範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範圍:舉凡自戕、溺水、墜樓、服食危險藥物、溶劑之
自我傷害、車禍及鬥毆、兇殺暴行事件等非自然因素造成之榮民
傷亡及走失等事件均屬之。
(二)每一或二年協請榮總(分)院醫師對全體榮民評量篩檢精神狀態
及有無自裁傾向者列入個案輔導對象,並持恆加強關懷撫慰。
(三)依據全面清查所建立之「個案輔導」名冊,建立個案輔導紀錄,
持續輔導轉化,針對久病不癒、精神異常、個性頑劣、嗜酒好賭
、孤癖自閉、個性開朗突變沉默寡言及曾有因案判刑之紀錄者,
分別實施個案(心理)輔導、訪慰,防範意外事件發生。
(四)配合在職訓練,加強幹部警覺性及提高突發狀況應變處置能力,
置重點於夜間及假日特殊個案動態掌握(如行蹤),瞭解靜態(
如情緒、想法),防範突變;加強戶、房長之榮譽心及責任感,
鼓勵發揮袍澤相互扶持精神及組織互助網反映回報,健全輔導與
管理功能。
(五)持續透過各種集會時機宣導,榮民袍澤間應和睦相處,彼此照顧
,以化暴戾為祥和,轉消極、悲觀為健康、樂觀之人生觀。
(六)清查危安設施,加強防跌、防摔倒設施措施。
(七)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全面清查危險物品,統計收繳成果列冊代管
。
(八)貫徹全體員工訪談榮民作法,主動發掘榮民生活、體能及情緒方
面所反映之癥候,彙整追蹤管制,以防範未然。
(九)各單位發生榮民意外事件,應確依「實情實報、儘速處理、提高
處理層級」之原則辦理,上班時間應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初報,
一小時內將書面反映報告表按「何人」、「何時」、「何地」、
何物」、「如何」、「為何」要素,傳真反映本會第二處(○二
:二七二二七八一四);非上班時間,先以電話反映本會總值日
官室及第二處,並將書面資料傳真第二處;凡有隱瞞事實或不按
規定時限反映者,一律追究責任,議處失職人員。
(十)事件發生後兩天內,應由首長親自主持檢討會,檢討單位輔導照
顧有無缺失及研討改進措施,並於一週內將處理經過報告表(附
檢討會會議紀錄、個案全部輔導紀錄影本及失職人員懲處建議表
)陳會。
(十一)有具體輔導作為且防範意外成功(含走失找回者)之加扣分標
準如附表一,各單位防範意外事件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如應預
防而未預防,未善盡輔導照顧之責,肇致發生意外事件者,本
會將視情節輕重,檢討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九、加強預防保健
(一)針對老人心理調適、疾病預防、自我保健及生涯規劃需要,配合
健康講座邀請專家學者實施演講、座談,建立榮民正確的心理及
保健認知。
(二)有計畫地安排榮民參加年度健檢,流感疫苗注射,並建立完整之
病歷檔案,作為爾後醫療服務、心理輔導之參考;健檢、流感疫
苗注射等完成比率,以近三年百分比平均值為指標。
(三)配合衛生署與地方政府之各項防疫作為,積極防制發生榮民群聚
感染(含腹瀉)事件。
(四)持恆貫徹「全體員工訪談榮民作法」,多貼近、親近榮民,藉由
員工、榮民互動溝通,不斷發掘掌握榮民「病識感」及內心潛存
問題,針對問題癥結,管制追蹤輔導轉化,以收先期防範功效。
十、就醫服務照顧
(一)送醫時:
1.榮民有醫療需求,送至各級榮總(分)院就醫者,應填具「安養
榮民入(出)院聯絡紀錄單」如附表二。
2.保健組除應指派專人(車)護送榮民送醫外,經榮(總)院通知
該榮民須住院醫療時,併同簡要病歷及其個案輔導紀錄(註明榮
民基本資料)、輔導紀錄空白表,交予榮總(分)院社工(輔導
)部門簽收(時效緊急無法隨同交付者事後迅速補送),請醫院
社工(輔導)人員持續關懷輔導,以銜接榮民輔導過程,充分掌
握榮民心理狀況。
(二)住院期間:
1.保健組於醫院通知住院當日(下班及例假日可於上班後)將榮民
住院日期、醫院名稱、診斷等資料建檔,並以通知單通知輔導組
,請堂隊服務人員建立名冊及資料,以掌握榮民動態。另輔導組
派員或由志工隊每月至少探訪乙次,持續關懷。
2.若榮民未知會保健組自行外出就醫住院(含民間醫院),輔導組
查明榮民住院動態後,亦應將該榮民資料,以通知單送請保健組
建檔,並由堂隊通知其指定親屬或聯絡人。另應主動聯繫醫院,
表明單位聯絡電話及聯絡人姓名,俾利醫院協調聯繫。
3.榮民因病情及醫療需要,經榮總(分)院轉診至其他醫院時,榮
總(分)院應通知榮家;該榮家輔導(社工)人員於接獲醫院通
知後,應併同原個案輔導資料,點交接任醫院社工(輔導)部門
簽收,持續輔導。
4.住院一個月以上之榮民,榮家配合「社服室」每月召開之工作檢
討會,由堂長提報住院訪慰情形,並列入會議記錄。住院滿六個
月以上之寄醫人員,應辦理改調就近榮家持續照護關懷;俟健癒
出院後,再改調回原榮家照護。
(三)出院返家後:
1.醫院通知榮家榮民病危,及遺體接回善後注意事項,請確依入出
院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2.出院後榮總(分)院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榮家保健組。於非榮總
(分)院住院者,短期住院(一週以內)可免付。
3.出院榮民進入(返回)榮家,經保健組醫師診視,身、心狀況康
復者,回原堂隊,仍需護理照顧者,暫由養護堂觀察床留觀,確
定健康狀況穩定後,始能轉回原單位。
十一、落實養護(失能、失智)照護
(一)凡經醫師鑑定有失智症及行為者,按下列原則安置照顧:
1.輕度:於一般安養區安置。
2.中(重)度:採集中安置失智照護專區(以下簡稱為「失智專
區」)。
3.極重度以上:轉介失能養護專區或榮院公務病床、「護理之家」
。
(二)失智專區環境規劃首重「無障礙環境」,堅持要有「家」的理念
與感覺,房舍空間及相關設備,均應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
(三)失智專區人力配置應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分別配
置護理人員及領有專業證照之照顧服務員;並以現有職工優先配
賦,不足之人員,則採勞務委外方式辦理;同時安排護理人員或
照服員參加有關單位主辦之失智症等在職訓練,期能提供護理服
務、日間生活照顧服務、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等服務照顧。
(四)對失智症之照護經驗應歸納累積建立參考,以受照顧者之立場看
問題,使病患有家的感覺,由醫療照護、護理服務、職能治療、
社會服務及資源、環境設計、問題行為處理、照護者訓練等層面
,發展出照護模式一般通則與指標,以因應失智患者各階段病程
中之照護需求。
十二、美化家區環境
(一)訂頒「清淨家園計畫」落實環境清潔衛生工作,配合社區景觀風
貌及周邊建物特性,規劃、整建家區及室內生活空間與美化環境
,使榮民樂於居住。
(二)依照季節栽植樹木、花卉,美(綠)化家區環境及寢室、中山室
及通道(或道路兩側建物)牆壁等,提供榮民生動、有朝氣之頤
養環境。
(三)結合社區需要,配合地方政府都市發展(更新)計畫,規劃與民
共享之公園與綠地,報會建案辦理。
十三、榮民自治管理
各榮家因應住民自治管理需要,得由榮民自行選舉產生委員,組
成「榮民(眷)生活自治管理會」,置自治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由
委員互推選舉產生。協助研(修)訂生活公約及違反生活公約處
理等榮民生活自治管理事項。
前項自治會長、副會長及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自治會長
連任不得超過三年。
委員因故卸任者,由候補委員遞補。
十四、管考規定:
(一)各榮家應將本指導原則,依業務性質分辦各組室,結合單位特性
及需要,訂定具體作法,彙整簽奉首長核定執行,並將副本報會
核備。
(二)各單位具體作法,應按月分辦管制,配合家務(或主管)會報,
檢討執行成效,針對缺失,研擬精進改善作為,據以持恆進行,
俾落實安養護榮民服務照顧工作。
(三)本作法指導要點,本會列為年終督考、平時督訪及專案駐點重要
考評工作項目,並把握從「榮民身上找答案」之要領,透過問卷
調查、親訪榮民及現況查證(服務照顧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驗
證各單位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