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保障就養榮民於回鄉探親或旅遊,因不可抗力事由滯留大 陸
地區時,仍可繼續維持就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 對象:就養榮民。
四、實施時間:
(一)配合九十三年七月至九月份就養榮民驗證期間辦理。
(二)前項以外時間,凡有就養榮民有意回鄉探親或旅遊行前,得隨
時辦理。
五、權責劃分:
(一)榮家:負責說明及協助就養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並妥善儲
存。
(二)榮民服務處:協助宣導說明本案精神,並隨時針對有意回鄉探
親旅遊榮民,於行前轉介榮家協助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六、具體作法:
(一)由各榮家具指紋鑑識專業資格人員,按附件一責任配賦表,配
合榮服處辦理本(九十三)年外住就養榮民驗證時,全面宣導
說明及協助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二)各榮家編組人員,應協調配合各地區榮服處,於辦理各次驗證
正式作業前,參照附件二「輔導就養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說
明參考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本案之著眼及精神,以使榮民
瞭解並同意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三)各榮民服務處,應將附件二資料影印放大,公布張貼於驗證場
地明顯之位置。
(四)就養榮民捺印之指紋卡一式二份,請依照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
六日輔貳字第0九三0000八六0號函發之「外住就養榮民
家籍及居住地區配賦表」(以下簡稱家籍配賦表,如附件三)
,由安置榮家統一保管妥善儲存,並作為爾後建立電腦基本指
紋檔案(有關作法及數量查報另訂)使用。
(五)本(九十三)年外住就養榮民驗證期間,由四所榮民自費安養
中心,協助建立之指紋檔案卡,應依照前項「家籍配賦表」,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分類(每人一式二份裝置於公文封
內),具文分送相關榮家保管儲存,並副知本會。各榮家所建
立之指紋檔案卡,榮民家籍非屬本單位者,應比照上列作法辦
理。
(六)爾後,凡有外住就養榮民向榮服處報備擬赴大陸地區探親或旅
遊時,應即參照附件二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並轉介榮家於
其出境行前,建立檔案。
(七)榮家如尚有內住榮民未建立指紋檔案者,或新進內住榮民,仍
應持續參照附件二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並協助建立手指紋
檔案。
(八)各安養、服務機構應明確告知榮民,建立指紋檔案,係依個人
意願自願建立,如有不願建立者,不予勉強,惟仍應向其說明
,本案係保障就養榮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