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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各附屬機構新進職員甄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國軍退
  除
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並參酌本會機關
   特
性與業務需要訂定。
 

二、目的:透過公開甄試選才、外補優秀新進,以提高人員素質,達到適

才適所目的。
 

三、實施對象:本會暨各附屬機構薦任第九職等(含)以下非主管職缺外

補人員,擬辦外補之行政職缺限以本會安置通報登錄有案者報名應試

四、甄選方式:下列第(一)、(二)、(三)項為基本甄試方式,第
  (四)
項得視需要編組評審小組個案實施,不須再辦其他甄試。

(一)筆試:

1.國文:書寫作文一篇。(配分:百分之四十)

2.公文製作:依公文製作規定撰擬簽陳及函稿。(配分:百分之四十,
 如實
施專業知識測驗,配分改為百分之廿)

3.專業知識:就擬任職務應具備專業知能命題測驗之。(如需加考本科
 配分
:百分之廿)

(二)口試:評量儀表、言辭、才能及其他能力。(配分:百分之廿)

(三)電腦文字輸入:實機操作文字輸入能力。(僅供參考不配分)

(四)著作審查:指定專業題目,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
   本
人相關著作、論文。
 

五、作業要領:

(一)各機構職務出缺,應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先行與本

會各相關業管處及人事處協調或報會決定。如擬外補應將其職缺之

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後,辦理公開甄選。

(二)每一職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報考始可辦理甄選,如係用人機構地區

偏遠 (金門、澎湖、花蓮、台東地區或其他列有地域加給支給單

位為限)、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以及委任第三職等以

下之職缺,如經公告,亦無適當報考人選者,得以一人實施甄選。

(三)各機構應預估職缺出缺前置作業時間,提前辦理非現職人員品德查

核,包括警政機關及軍職現役單位查核資料,如係再任公務人員,

亦應比照辦理。品德查核資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審查,非屬該條文規定情事以外之資料,由各機關自行參酌辦理。

(四)甄試時間分配:

1.筆試:國文九十分鐘。公文製作五十分鐘。專業知識五十分鐘(如採申

論題九十分鐘)。

2.口試:每一應考人十五分鐘。

3.電腦中文資料輸入:二十分鐘。

(五)各附屬機構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報名應試人員填列「外補職缺報

名人員簡歷冊」(如附表一),連同時間配當表、上網或報刊公告
   影
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會核辦。

(六)各機構完成甄試評分及甄審程序後,依任免權責辦理進用或商調。

陳報本會核辦之進用或商調案件,應檢附所有應試人員成績冊(如

附表二)及甄審委員會議紀錄、錄用人員個人證件等資料影本。
 

六、命題與題庫建立及試題提供:

(一)命題單位:

1.國文:由本會人事處命題三十題備用。

2.公文製作:由下列各處室依業管特性各命題十題備用。

會本部:秘書室。

服務機構:第一處。

安養機構:第二處。

訓練機構:第三處。

農林機構:第四處。

工廠機構:第五處。

醫療機構:第六處。

3.專業知識:(是非、選擇方式命題為原則,視需要得甄試申論題)。

人事人員:人事處。

會計人員:會計處。

統計人員:統計處。

政風人員:政風處。

衛生環保:第六處。

新聞編譯:第七、九處。

4.電腦文字輸入:由人事處個案簽擬。

(二)題庫建立:除口試、著作審查外之甄試試題統由本會提供,由人
   事
處負責彙整建立題庫,並得於本會網站公布。

(三)試題提供與分送:

1.人事處應於甄試前完成簽核程序圈定試題,密存備供甄試機構使用。

2.試題應於甄試當日考前十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

3.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派員親持考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七、評分及錄取標準:

(一)評分方式:

1.各科作答卷封面左下角應由應試人員書寫姓名,於試畢後,先由承辦人

將姓名部分彌封,並於作答卷封面左上角編號後分送評分委員評分。

2.公文及國文: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均應編成評分小組,分別指定評分委員

三人,負責評定公文及國文成績,並以評分委員所給分數平均後列計。

3.專業知識:依原命題單位正確答案指定人事人員初評,並由用人單位主

管或副主管複評。

4.電腦文字輸入:受測人員依試題內容鍵入電腦後列印,並於列印結果表

上簽名,由人事人員依列印結果評分後簽名蓋章,錯字及標點符號不計

,其正確數字在三百字()以上者為一百分,正確數字不及三百字者依
 字
數比例給分。

5.口試:會本部簡任非主管職務由秘書長主持,薦任職務由副秘書長主持

,委任職務由用人之處、室、會主管主持。各附屬機構舉行口試由正(

副)首長主持。

(二)錄取標準:各科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或某一科分數低於六十分者,

不予錄取(電腦文字輸入成績不在此限)。

(三)著作審查:人事單位依用人部門依據業務需要提供之專業題目,簽

請首長核派專業人選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如二人以上參加甄試,應

評定錄用順序。

(四)公文製作、國文、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三至五。
 

八、一般規定:

(一)透過本會轉介參加外補甄試人員,一律由人事處審查資格條件後以

正式公文函薦,僅得以推薦職缺甄試,不得移作他缺甄試。

(二)各附屬醫療機構外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得視需要增

列後補錄取名額,人數以不高於職缺數之一倍,以同一職務出缺情

形遞補,候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三)各附屬機構新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之甄選,依專業法

規及本會相關規定,自行訂定甄選作業規定陳報本會備查後實施。

(四)各類職缺應優先提供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考分發及進用身心

障礙人士或其他法律規定應進用之人員,不足額之機構辦理外補甄

試前,應先擬妥足額進用計畫報會同意列管後始得辦理外補甄試。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分區安置通報內無適任者,應按每年需用「

高普特考錄取人員任用計畫」,確實查報職缺,俾能適時、適量、

適質獲得考試錄取人員分發補實。

(六)未獲錄用人員成績不得保留或移作其他職缺甄試成績。
 

九、本作業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