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暨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並參酌本會機關
特性與業務需要訂定。
二、目的:透過公開甄試選才、外補優秀新進,以提高人員素質,達到適
才適所目的。
三、實施對象:本會暨各附屬機構薦任第九職等(含)以下非主管職缺外
補人員,擬辦外補之行政職缺限以本會安置通報登錄有案者報名應試
。
四、甄選方式:下列第(一)、(二)、(三)項為基本甄試方式,第
(四)項得視需要編組評審小組個案實施,不須再辦其他甄試。
(一)筆試:
1.國文:書寫作文一篇。(配分:百分之四十)
2.公文製作:依公文製作規定撰擬簽陳及函稿。(配分:百分之四十,
如實施專業知識測驗,配分改為百分之廿)
3.專業知識:就擬任職務應具備專業知能命題測驗之。(如需加考本科
配分:百分之廿)
(二)口試:評量儀表、言辭、才能及其他能力。(配分:百分之廿)
(三)電腦文字輸入:實機操作文字輸入能力。(僅供參考不配分)
(四)著作審查:指定專業題目,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
本人相關著作、論文。
五、作業要領:
(一)各機構職務出缺,應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先行與本
會各相關業管處及人事處協調或報會決定。如擬外補應將其職缺之
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後,辦理公開甄選。
(二)每一職缺至少應有二人以上報考始可辦理甄選,如係用人機構地區
偏遠
(金門、澎湖、花蓮、台東地區或其他列有地域加給支給單
位為限)、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以及委任第三職等以
下之職缺,如經公告,亦無適當報考人選者,得以一人實施甄選。
(三)各機構應預估職缺出缺前置作業時間,提前辦理非現職人員品德查
核,包括警政機關及軍職現役單位查核資料,如係再任公務人員,
亦應比照辦理。品德查核資料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
定審查,非屬該條文規定情事以外之資料,由各機關自行參酌辦理。
(四)甄試時間分配:
1.筆試:國文九十分鐘。公文製作五十分鐘。專業知識五十分鐘(如採申
論題九十分鐘)。
2.口試:每一應考人十五分鐘。
3.電腦中文資料輸入:二十分鐘。
(五)各附屬機構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報名應試人員填列「外補職缺報
名人員簡歷冊」(如附表一),連同時間配當表、上網或報刊公告
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會核辦。
(六)各機構完成甄試評分及甄審程序後,依任免權責辦理進用或商調。
陳報本會核辦之進用或商調案件,應檢附所有應試人員成績冊(如
附表二)及甄審委員會議紀錄、錄用人員個人證件等資料影本。
六、命題與題庫建立及試題提供:
(一)命題單位:
1.國文:由本會人事處命題三十題備用。
2.公文製作:由下列各處室依業管特性各命題十題備用。
會本部:秘書室。
服務機構:第一處。
安養機構:第二處。
訓練機構:第三處。
農林機構:第四處。
工廠機構:第五處。
醫療機構:第六處。
3.專業知識:(是非、選擇方式命題為原則,視需要得甄試申論題)。
人事人員:人事處。
會計人員:會計處。
統計人員:統計處。
政風人員:政風處。
衛生環保:第六處。
新聞編譯:第七、九處。
4.電腦文字輸入:由人事處個案簽擬。
(二)題庫建立:除口試、著作審查外之甄試試題統由本會提供,由人
事處負責彙整建立題庫,並得於本會網站公布。
(三)試題提供與分送:
1.人事處應於甄試前完成簽核程序圈定試題,密存備供甄試機構使用。
2.試題應於甄試當日考前十分鐘傳真至甄試機構。
3.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派員親持考題至甄試機構監考。
七、評分及錄取標準:
(一)評分方式:
1.各科作答卷封面左下角應由應試人員書寫姓名,於試畢後,先由承辦人
將姓名部分彌封,並於作答卷封面左上角編號後分送評分委員評分。
2.公文及國文: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均應編成評分小組,分別指定評分委員
三人,負責評定公文及國文成績,並以評分委員所給分數平均後列計。
3.專業知識:依原命題單位正確答案指定人事人員初評,並由用人單位主
管或副主管複評。
4.電腦文字輸入:受測人員依試題內容鍵入電腦後列印,並於列印結果表
上簽名,由人事人員依列印結果評分後簽名蓋章,錯字及標點符號不計
,其正確數字在三百字(含)以上者為一百分,正確數字不及三百字者依
字數比例給分。
5.口試:會本部簡任非主管職務由秘書長主持,薦任職務由副秘書長主持
,委任職務由用人之處、室、會主管主持。各附屬機構舉行口試由正(
副)首長主持。
(二)錄取標準:各科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或某一科分數低於六十分者,
不予錄取(電腦文字輸入成績不在此限)。
(三)著作審查:人事單位依用人部門依據業務需要提供之專業題目,簽
請首長核派專業人選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如二人以上參加甄試,應
評定錄用順序。
(四)公文製作、國文、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三至五。
八、一般規定:
(一)透過本會轉介參加外補甄試人員,一律由人事處審查資格條件後以
正式公文函薦,僅得以推薦職缺甄試,不得移作他缺甄試。
(二)各附屬醫療機構外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得視需要增
列後補錄取名額,人數以不高於職缺數之一倍,以同一職務出缺情
形遞補,候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三)各附屬機構新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之甄選,依專業法
規及本會相關規定,自行訂定甄選作業規定陳報本會備查後實施。
(四)各類職缺應優先提供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考分發及進用身心
障礙人士或其他法律規定應進用之人員,不足額之機構辦理外補甄
試前,應先擬妥足額進用計畫報會同意列管後始得辦理外補甄試。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分區安置通報內無適任者,應按每年需用「
高普特考錄取人員任用計畫」,確實查報職缺,俾能適時、適量、
適質獲得考試錄取人員分發補實。
(六)未獲錄用人員成績不得保留或移作其他職缺甄試成績。
九、本作業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