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事業機構,
因業務緊縮或組織變革,須專案精簡人力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無
法予以安置時,對於未達命令退休限齡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之
員工,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者予以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構及對象:
(一)機構:
1、各農場。
2、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3、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二)對象:在本機構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
遣規定之人員。但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非年度分預算所列之正式人員
及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辦理林區經營之人員,不適用本要點。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人力不得低於現有員額百分之五或一百人;經精簡出缺之職務
,不得再予遞補、代理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
減列員額。
(二)辦理專案精簡之機構,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四、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資遣費、退(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
年資,不予採計。
五、優惠內容:
(一)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公務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
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
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
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
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
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括俸額、技
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二)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級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慰助金
(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
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命
令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
休之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
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
數之慰助金。慰助金內涵以平均工資計支。
六、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
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已投
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
失,所領補償金,於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
償機關;另具有勞保保留年資之資遣人員,得就其勞保保留年資比
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規定之給付標準予以補償,所領補償金,於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
年給付或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七十條規定請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前款須繳回補
償金人員,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
領之老年給付同額之補償金。
(二)未領取勞保補償金者,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仍在原
單位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者不予補償,另如經續保後中途退保
者,亦不予以補償。
(三)工級人員領取勞保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款但書事項。補
償機關發給之補償金金額得委請承保機關核算,並將已領取補償金
之領取原因及金額通知承保機關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
保險領取老年給付時,請承保機關(保險人)通知本會或原要保機
關(投保單位)收回原補償金。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加發之慰助金、補償金,不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
(二)本專案精簡人員所需經費,由各該事業機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
不足部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事業機構適用本要點之實施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其起迄期間
、人數視實際業務需要專案報經本會核定,核定副本抄送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