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工廠、工程
、林、漁、礦業暨勞務等生產事業機構,因業務緊縮編制裁減,須專
案精簡人力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無法予以安置時,對於未達公務
人員命令退休限齡、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編制內員工,
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者予以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惠內容:
(一)公務人員: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
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規定計發退休金或資遣費外,退休人員以六十五
歲為基準,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
個月俸給為限。資遣人員一律加發六個月俸給之慰助金。其俸給內
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二)工級人員: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發退
休金或資遣費外,退休人員以六十歲為基準,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資遣人員
一律加發六個月平均工資之慰助金。
(三)因提前退休或資遣,未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補
償其損失權益之半數,但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仍在
原投保單位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者不予補償,另如經續保後中
途退保者,亦不予補償。
(四)依本要點加發之慰助金、補償金,不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
三、適用本要點之事業機構員工出缺之職務,不得再予遞補或進用人員。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籌措,并列入事業預算辦理。
五、各事業機構適用本要點之期間均以一年為限,其起迄期間,由各該事
業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