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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業務緊縮編制裁減員工專案處理要點
民國 83 年 04 月 12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工廠、工程

、林、漁、礦業暨勞務等生產事業機構,因業務緊縮編制裁減,須專

案精簡人力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無法予以安置時,對於未達公務

人員命令退休限齡、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編制內員工,

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者予以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惠內容:

(一)公務人員: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

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規定計發退休金或資遣費外,退休人員以六十五

歲為基準,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

個月俸給為限。資遣人員一律加發六個月俸給之慰助金。其俸給內

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

(二)工級人員: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發退

休金或資遣費外,退休人員以六十歲為基準,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

月平均工資之慰助金,最高以加發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資遣人員

一律加發六個月平均工資之慰助金。

(三)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發給預

告期間之工資。

(四)因提前退休或資遣,未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補

償其損失權益之半數,但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仍在

原投保單位續保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者不予補償,另如經續保後中

途退保者,亦不予補償。

(五)依本要點加發之慰助金、補償金,不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

款。

三、適用本要點之事業機構員工出缺之職務,不得再予遞補或進用人員。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籌措,并列入事業預算辦理。

五、各事業機構適用本要點之期間均以一年為限,其起迄期間,由各該事

業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由本會核定。但必要時,其適用期間得再

  報由本會核定延長一年。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