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各榮民總醫院(以
下稱榮總)、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民之家保
健組(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儀器設備需求規劃,周全評估採購標
的及使用效益,並實施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降低成本、達到以量
制價之目的,提升醫療品質與競爭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籌編作業前,應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
,於每年十月底以前,盤點現有醫療儀器設備,確認預算籌編年度新
建購案必要性,並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編製辦法之相關規定,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與本會財產管理系統
蒐整商情資料,確實編列年度預算。
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於科技部一千萬
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送審資料。
各榮總於每年二月十五日以前,綜整轄屬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次年
度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醫療儀器設備項目,於科技
部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進行審核作業,並下載送審彙
總表,併同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陳報本會核轉科技部審查。
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接獲本會其他機構提供商情之請求,
應予協助。
四、醫療儀器設備應依下列預算金額單價提報相關會議審議其規格、需求
性、效益性、商情資料與分析比較結果及預算,必要時得邀請院內、
外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請申購單位列席說明:
(一)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由榮總於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審查。
(二)榮總: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由各申購單位一級主管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
備審查會審查。
(三)分院及榮家保健組:預算金額單價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
臺幣三百萬元,由分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召開次年度醫療設備
採購審查會審查。
招標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或參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徵求廠商意見,妥適訂定之。採購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且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預算金額未達第一項所訂金額者,應由各申購單位(專業部、科
)成立編組研訂規格,經簽奉機關(構)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未及於預算年度編列預算,因醫療需要而採預算調整容納辦理採
購之項目,應依前三項程序辦理採購作業。
醫療設備採購審查會成立,得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訂定之機關
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
置及作業辦法辦理。
五、醫療儀器設備採購總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由各榮總依政府採購
法及其相關規定,統籌辦理集中採購。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因特殊
情形需自行辦理採購者,應函報榮總同意。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於每年八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醫療儀器設
備集中採購品項相關資料,報送榮總辦理集中採購。
各榮總應審查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採購需求,於每年十
一月底以前,將次年度集中採購品項之審查意見函復各分院及榮家保
健組。
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對於前項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者,應於
收受公文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協調榮總修正。
六、各榮總依前點第三項審查轄屬分院、榮家保健組提出之採購需求時,
應檢視可供移撥之醫療儀器設備。如有可供使用者,經協調同意後,
依財產移撥程序辦理。
七、招標文件:
(一)應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版本訂定之。
(二)應明定履約期限、地點及付款、驗收單位及方式等。
(三)履約內容如包含測試、檢測、試用或須經其他主管機關勘驗,應將
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內載明。
(四)各榮總得視醫療儀器設備之異質性,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擇定
合適之決標原則,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八、編列預算、辦理採購案前及研訂底價前,均應先廣蒐榮民醫療體系及
其他體系醫院之採購資料與商情,並於預算審議會、醫療設備採購審
查會及陳核底價時,提報商情資料及分析比較結果,併同採購文件保
存。
九、各榮總第一次招標作業未決標之品項,應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
經二次招標均無法決標之品項,如屬集中採購有困難者,得敘明
理由退還分院、榮家保健組自行辦理採購作業。
決標後,應於科技部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管理資訊平台登錄決
標金額,並應由專人列管所有決標品項是否已辦理驗收。
十、榮總需求單位、提報採購需求之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指派人員參與
開標、審標及決標,並協助處理招標有關事項。審標時應落實各項許
可證有效期限及中文仿單等投標文件之審查。
十一、集中採購品項之規格(範)產生之爭議,由分院、榮家保健組提供
相關資料,交由榮總統一答復;招標作業程序產生之爭議,統由榮總
答復。
十二、履約管理及驗收:
(一)履約階段產生之爭議,由各需求榮總、分院、榮家保健組處理;必
要時,榮總應協助辦理。
(二)各履約管理單位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爭議
處理。採購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
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三)應依契約規定,由需求單位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
(四)各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於履約期間,發現廠商有重大違約情形,應即
通知主辦榮總;如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主辦榮總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十三、各榮總、分院及榮家保健組應定期執行購置後效益評估與檢討,持
續控管醫療儀器設備之產能效益。
各榮總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邀集分院及榮家保健組召開檢討會
議,針對年度集中採購成果進行檢討,研擬改進方案。
十四、集中採購執行成效,應列為年度醫療機構工作績效評比重點項目考
核,並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