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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用法務部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法務部
  提供之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安全,維護退除役官兵個
  人隱私及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
  稱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國軍退除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以下稱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以下稱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經
  由資料交換作業,取得法務部提供之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
  資料。


三、名詞定義:
  (一)退除役官兵:係指輔導條例第二條及輔導條例施行
     細則第二條所列之人員。

  (二)業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退除役官兵停權、復權之業
     管處。
  
(三)資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資料登鍵之業管處。 
  (四)連線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
     路連線查詢退除役官兵資料者。

  (五)系統管理人員:係指負責本會資料庫安全人員。


四、法務部將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以加密方式傳送本會
  ,經資料管理單位解密後,交由業務管理單位使用。業務管
  理單位依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服役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
  十四條規定,清查確認應停權之退除役官兵資料,送交資料
  管理單位登入本會資料庫。


五、法務部傳送至本會資料管理單位之資料,由業務管理單位辦
  理停權之專責人員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
  接轉交其他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使用資料查證及辦理停
  權處分時,應依規定隱藏部分資料(如身分證號),並確實
  完成公文書歸檔作業。


六、連線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
  離職或調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七、連線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
  避免帳號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
  書面或電腦媒體資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
  冊資料亦同。


八、本會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設
  備正常。


九、每日操作查詢之數量及對象,管理系統均留有歷史記錄檔,
  非業務相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十、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政
  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十一、本會業務管理單位應對本管理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
  資料使用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並做成稽核記錄,
  如發現有異常現象,應即時會同政風單位處理。


十二、使用退除役官兵通緝及判刑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
  法令及其他保密規定,防止個人資料竊取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