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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中職以下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照顧清寒第一類退

除役官兵(以下稱榮民),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發給子女就學補助
  ,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子女,指申請時在學,未滿三十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

且不具榮民身分者。

  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要點申請子女就學

補助: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活補助費、贍

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

(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稅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

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已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或有

特殊事由經本會核認之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私立之五專前三年、高中(職)(以上

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四、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

校進修者,不得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

延長修業年限、重讀、重(補)修、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畢業

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亦同。

五、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申請人僅能

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六、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之核發金額,依子女就學層級區分如下:

(一)五專前三年、高中(職):新臺幣三千八百元。

(二)國中、國小:新臺幣五百元。

七、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上學期: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

(二)下學期:每年四月十日前。

八、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榮民服

務處提出申請:

(一)學校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五專前三年及高中(

職),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

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

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

,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

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九、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將子女就學補助核發入帳,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得追回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

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

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

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