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秉持「榮民在
哪裡,服務就到哪裡」之宗旨,提供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
(以下簡稱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及時、適切之服務照顧,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服務對象為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核准之長居大陸
就養榮民。
三、長居大陸榮民於大陸地區發生突發緊急狀況,得由本會或榮家指派
人員前往協助處理。
四、各榮家依下列規定,辦理聯繫服務事宜:
(一)各榮家「大陸長居小組」於核定長居大陸民出境前,提供榮家聯絡
電 話、傳真及備忘資料。
(二)每年三節主動去函慰問長居大陸就養榮民,保持暢通之聯繫管道。
(三)失聯之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列為年度之指定訪問對象,派員親訪。
五、放棄長居大陸之就養榮民行動無礙者,其返臺定居之服務措施如
下:
(一)所持護照及台胞證仍於有效期限者,輔導自行持之返臺。
(二)護照已逾期者,協助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 灣地
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 回
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辦理臨時入
境證返臺。
六、放棄長居大陸之就養榮民,單身且重癱或行動不便者,其返臺定居
之服務措施如下:
(一)所持台胞證及護照仍於有效期限:
1.輔導取得大陸地區醫院開具病情與適航證明之公證書。
2.與榮民所在地對台辦公室取得聯繫協助辦理返臺行程、出境手續、文
件 公證等。
3.通知香港欣安服務中心協助轉機。
4.通知航空公司機場服務台協助入境出關。
5.如有就醫之必要,由榮家派遣救護車與醫護人員於機場接載逕赴榮院治
療。
(二)所持護照逾期者,除前款各目之服務措施外,並輔導取得未於大陸地
區設籍或已註銷大陸地區戶籍之公證書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
證後,送榮家持憑申辦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及臨時入境證返臺。
(三)台胞證逾期者則由長居大陸就養榮民向當地公安部門依其規定辦理申
請出境所需簽證資料。
七、管制與考核:
(一)長居大陸榮民來函或來電陳情資料,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專案專卷歸
檔備查。
(二)本會配合平時訪問,查驗各榮家聯繫服務成效,並將其成效評比結果
列入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