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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職員年終考評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一、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本會對投資事業

機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

實施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職員,民股職員不在此限。
 

三、考評權責: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三

月底送由人事處彙整,並提本會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甲表如附表一)

()會薦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薦總經理之考評比照前項會薦董事長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送

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如附表二)

()會薦副總經理,由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薦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人員,除人事、會計主管之考評,

其結果以考評名冊(格式如附表三),送由本會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查

外,餘由各該機構自行考評。

()未設總經理之經理或主任,比照總經理辦理考評。

()以上人員之年終考評,其積分如有增加或減少,除特殊因素必須變更

績等及績序外,其餘人員之績序,得以各該投資事業機構評列之績序

為準,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協調辦理。

()會薦一般職員之考評,由該投資事業機構自訂辦法辦理。
 

四、考評期間:各級人員之考評,均自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為一考評

年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評。
 

五、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

算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等資料認定,依

據「本會投資事業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辦理。
 

七、考評分數之運用

()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終考評之

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調任重要依據。

()連續兩年考評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係指在同一公司任同一職務之

考評為依據)

()三年考評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係指在同一公司任同一

職務之考評為依據)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及主管處,對會薦職員年終考評之評核,應力求

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

置成果。
 

九、一般規定:

()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

表、人事主管考評名冊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配合三月三十一日

業管處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會薦會計主管

考評名冊請逕送本會會計處。

()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之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

依受考人之身分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

」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考核紀律:有關考評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一、考評結果與執行:

()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考評年度之次年之五月一日起生效。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四),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業管

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予核列

,以落實考評功能。其餘人員除人事、會計主管核予備查外,概由各

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考評並填發考評通知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