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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年終考評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一、目的:為律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

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年終考評權責、作業方式及期程等事項

,特訂定本事項。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四

月底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提本會「投資事業人事評審小組」辦理

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用甲表如附表一)

()會薦總經理:

1、如董事長非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會薦總經理之考評比照前項會薦董

事長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總經理同由本會推薦擔任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

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如附表

)

()會薦副總經理,由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薦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人員()以下人員,由各該機構自

行考評;惟各投資事業機構應將會薦經理級人員考評結果,函送本會


 

四、考評期間:

()定期考評: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專案考評:任職未滿一年者,應予專案考評,其考評結果,得納入第

七點考評分數之運用。
 

五、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

算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等資料認定,依

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

實施要點」辦理。
 

七、本會及各投資事業機構,對考評對象之年終考評,應力求公平、公

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置成果


 

八、一般規定:

()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

表,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配合業管處經管之營運績三月三十一日

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

()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依

受考人之職務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

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九、考評紀律:有關考評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考評結果與執行:

()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六月一日起生效。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三),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業管

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予核列

,以落實考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