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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年終考評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一、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本會對投資事業

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

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評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
 

三、考評權責: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由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三

月底送由人事處彙整,並提本會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甲表如附表一)

()會薦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薦總經理之考評比照前項會薦董事長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薦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送

由本會人事處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如附表二)

()會薦副總經理,由會薦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並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薦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人員()以下人員,由各該機構自

行考評。
 

四、考評期間:

()定期考評: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

()專案考評:任職未滿一年者,應予專案考評,其考評結果,得納入第

七點考評分數之運用。
 

五、考評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未達六十分者,為丁等。
 

六、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含再轉投資之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其範圍與主要項目、評分標準、總分計算

方式、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等資料認定,依據「

本會投資事業年終績效考評實施要點」辦理。
 

七、考評分數之運用

()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終考評之

分數,並為職務續任、延任及撤銷推薦重要依據。

()連續兩年考評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係指在同一公司任同一職務之

考評為依據)

()三年考評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係指在同一公司任同一

職務之考評為依據)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及業務主管處,對考評對象之年終考評,應力求

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安

置成果。
 

九、一般規定:

()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

表,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配合業管處經管之營運績三月三十一日

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

()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之事業機構人事業管部門,

依受考人之職務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

」簽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考評紀律:有關考評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一、考評結果與執行:

()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五月一日起生效。

()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

如附表三),其中「經營績效評語」、「建議事項」兩部分,由業管

處對各員年來整體表現覈實評核及將注意或有待改善之缺失詳予核列

,以落實考評功能。至其餘人員,概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考評並填

發考評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