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本會對投資事業
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核實施
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核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荐職員,民股職員不在此限。
三、考核權責:
(一)會荐董事長,由各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核資料,於每年底送由人事
處彙整,并提本會重要職位評審小組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
用甲表)。
(二)會荐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比照前項會荐董事
長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為本會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照本項前
款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3、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荐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
送由本會人事處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三)會荐副總經理,由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四)會荐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人員,除人事、會計之考核,其結
果以考評名冊(格式如附表三),送由本會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查外,
餘由各該機構自行考評。
(五)未設總經理之經理或主任,比照總經理辦理考核。
(六)以上人員之年終考核,其積分如有增加或減少,除特殊因素必須變更
績等及績序外,其餘人員之績序,得以各該投資事業機構評列之績序
為準,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協調辦理。
(七)會荐一般職員之考核,由該投資事業機構自訂辦法辦理。
四、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考核,均自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為一考
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不予辦理考核。
五、考核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一)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含)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含)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含)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五)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六、考核範圍與主要項目: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眷)就業安置。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七、考核評分標準:
(一)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
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
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十分至0分之間。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
內,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二
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
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
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七分至0分之間(如因未達營運目標減分與達盈餘
加分兩項合計為負分時,則以採計零分為下限)。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
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
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
內,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五
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七分之間。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到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
扣減一分;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二分
;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五分;合計
最低扣減七分。
(二)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最高配分四分,重大議案未先期報
會審查致使本會股權、股利或有關投資權益受損時,或未配合執行本
會政策者,依未報會及未配合次數以及使本會權益受損狀況扣減一至
四分。
2、榮民(眷)就業安置:安置比率與上年度比較,每增(減)百分之一,加(
減)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最多扣減二分。
(三)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二分,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協
調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2、內部管理:內部管理良好,最高配分二分,而年度內發生勞資糾紛或
影響安全事件,或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經法
定監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或其他管理不當情事等,依
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四)獎懲增減分數:嘉獎乙次或申誡乙次者各增減總分0.五分,記功乙次
或記過乙次者各增減總分一‧五分,記大功乙次或記大過乙次者各增
減總分四‧五分。獎懲得相互抵銷,但增加後之考核總分最高以一百
分為限。
八、考核總分計算方式: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年終考核積分以八十分為基
本分數,再依「經營績效」、「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
評得之增減分數予以增減而得。
九、考核分數之運用:
(一)考核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年終考核(績)之分數,並為職務
續任、延任及調任重要依據。
(二)連續兩年考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三年考績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十、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年終會計報
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十一、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及主管處,對會荐職員年終考核之評核,應力
求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
強安置成果。
十二、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評表
、人事主管考評名冊應於考評年度終了之次年(配合業管處四月三十日
經管之營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會荐會計主管請逕送
本會會計處。
(二)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評人員,由各投資之事業機構人事部門,依受
考人之身分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簽
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三、考核紀律:有關考核案件,均應
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四、考評結果與執行:
(一)考評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七月起生效。
(二)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評通知書(如
附表四),其餘人員除人事、會計主管核予備查外,概由各投資事業機
構自行考評並填發考評通知書。
十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