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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荐職員年終考核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一、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本會對投資事業

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年終績效考評實施

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核對象: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荐職員,民股職員不在此限。
 

三、考核權責:

()會荐董事長,由各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底送由

人事處彙整,并提本會重要職位評審小組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

定。(使用甲表)

()會荐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比照前項會荐董事長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為本會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照本項前款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3、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荐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送

由本會人事處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荐副總經理,由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荐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人員如為本會現職人員兼任時,不辦理年

終考核。

()會荐之各投資事業機構經理級主管人員,除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之

考核,由本會業務主管辦理外,餘由各該機構自行考評。(使用丙表)

()未設總經理之經理或主任,比照總經理辦理考核。

()以上人員之年終考核,其積分如有增加或減少,除特殊因素必須變更

績等及績序外,其餘人員之績序,得以各該投資事業機構評列之績序

為準,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協調辦理。

()會荐一般職員之考核,由該投資事業機構自訂辦法辦理。
 

四、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考核,均自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為一考

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不予辦理考核。
 

五、考核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為: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九十分(不含)以下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八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七十分(不含)以下者:為丙等。

()六十分以下者,為丁等。
 

六、考評範圍與主要項目:

()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榮民()就業安置。

()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

2、內部管理。
 

七、考評評分標準:

()經營績效:

1、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

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期中調降須先經本會同意)

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

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十分至0分之間。

2、未達成營運目標惟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

內,則扣減一分;超過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二

分;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五以

內,則加基本分二分;盈餘超過目標百分之五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0.

五分,最高加五分;合計最高加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七分至0分之間(如因未達營運目標減分與達盈餘

加分兩項合計為負分時,則以採計零分為下限)

3、達成營運目標惟未達成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達到目標至增加百分之三以

內,則加基本分一分;營運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增百分之二,加計

0.五分,最高加二分;合計最高加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

內,則扣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五

分;合計最低扣減七分。

前兩項合計給分範圍在正三分至負七分之間。

4、未達成營運目標及盈餘目標:

(1)以年度編定之營運目標為基準,未達到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三以內,則

扣減一分;超過目標百分之三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二分

;合計最低扣減三分。

(2)以年度編定之盈餘目標為基準,未達目標至減少百分之五以內,則扣

減二分;超過百分之五時,每減百分之二,扣0.五分,最低減五分;合計

最低扣減七分。

()權益維護: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最高配分四分,重大議案未先期報

會審查致使本會股權、股利或有關投資權益受損時,或未配合執行本

會政策者,依未報會及未配合次數以及使本會權益受損狀況扣減一至

四分。

2、榮民()就業安置:安置比率與上年度比較,每增()百分之一,加(

)0.五分,最高加二分,最多扣減二分。

()事業管理:

1、股東和諧:最高配分二分,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協

調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2、內部管理:內部管理良好,最高配分二分,而年度內發生勞資糾紛或

影響安全事件,或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經法

定監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或其他管理不當情事等,依

狀況扣減一至二分。

()獎懲增減分數:嘉獎乙次或申誡乙次者各增減總分0.五分,記功乙次

或記過乙次者各增減總分一‧五分,記大功乙次或記大過乙次者各增

減總分四‧五分。獎懲得相互抵銷,但增加後之考核總分最高以一百

分為限。
 

八、考評總分計算方式: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年終考核積分以八十分為基

本分數,再依「經營績效」、「權益維護」及「事業管理」各分項實際

評得之增減分數予以增減而得。
 

九、考評分數之運用:

()考評總分列為會薦董事長、總經理之年終考核()之分數,並為職務

續任、延任及調任重要依據。

()連續兩年考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年考績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十、核算年終經營績效之營運收入及稅前盈餘,係依據各公司年終會計報

表及決算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告等資料認定。
 

十一、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及主管處,對會荐職員年終考核之評核,應力

求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

強安置成果。
 

十二、一般規定:

()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人事主

管之考核表,應於考核年度終了之次年四月底(配合業管處經營之營

運績效成果結算時程)逕送本會人事處,會荐會計主管請逕送本會會計

處。

()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核人員,由各投資之事業機構人事部門,依受

考人之身分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簽

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三、考核紀律:有關考核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不得錯誤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四、考核結果與執行:

()考核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元月起生效。

()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核通知書,其

餘人員除人事、會計主管外,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考評並填發考核

通知書。
 

十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