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之民營公司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暨「本會
投資之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核對象:各投資之民營公司會荐職員,民股職員不在此限。
三、考核權責:
(一)會荐董事長:由各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底送由人事
處彙整,并提本會重要職務評審小組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
用甲表)。
(二)會荐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比照前項會荐董事長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為本會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照本項前款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3、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荐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送由
本會人事處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三)會荐副總經理:由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四)會荐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人員如為本會現職人員兼任時,不予辦理
年終考核。
(五)會荐之各投資民營公司經理級主管人員,除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之
考核,由本會業務主管辦理外,餘由各該機構自行考評。
(六)未設總經理之經理或主任,比照總經理辦理考核。
(七)以上人員之年終考核,其積分如有增加或減少,除特殊因素必須變更
績等及績序外,其餘人員之績序,得以各該投資之民營公司評列之績
序為準,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協調辦理。
(八)會荐一般職員之考核,由各該投資之民營公司自訂辦法辦理。
四、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考核,均自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為一考核
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不予辦理考核。
五、考核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績等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六、考核標準: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年終考核績分以八十分為基準,依「
經營績效」及「事業管理」予以增減,其具體標準如後:
(一)「經營績效」-以年度決算及繳會之投資報酬為主要依據:
1、年度決算較上一年度決算盈餘增長10%以內且繳會之投資報酬亦較上
一年度增長10%以內,則提增其考績一分,盈餘及繳會報酬增長20%
則提增考績二分,餘類推。(如僅盈餘增長,繳會投資報酬未相對增長
,則酌予減低提增考績分數)年度決算較上年度盈餘減少10%以下扣減
其考績一分,盈餘減少20%以下,扣減其考績二分餘類推。
2、虧損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減少虧損10%以內,其考績提增一分,減少虧
損20%以內,提增其考績二分,餘類推;如其虧損繼續擴大,則增加
虧損10%以內,扣減其考績二分,增加虧損20%以內,扣減其考績四
分餘類推。
(二)「事業管理」-以榮民(眷)就業安置,本會權益維護,股東和諧,勞
資協調,事業安全及依法經營為考核重點:
1、榮民(眷)就業安置-以合資協議書之約定為基準,安置就業之榮民(眷
)低於約定基準10%以下,扣減考績0.5分,低於20%以下,扣減考績
一分,餘類推,惟如因特殊狀況事先報會核定同意者不在此限。安置
就業榮民(眷)超過約定基準10%以下,提增其考績一分,超過約定基
準20%以下,提增其考績二分餘類推。
2、本會權益維護-未經報會奉准致使本會股權、股利受損時依狀況扣減
其考績二至五分。
3、股東和諧-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相處和諧無任何爭議或有不同意見經溝
通協調圓滿達成協議且無損本會權益時,提增其考績一至二分,年度
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協調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
其考績二至五分。
4、勞資協調-年度內未產生任何勞資問題,且依勞基法規定提存退休準
備金,依狀況提增其考績一至二分,年度內產生勞資爭議經協調溝通
圓滿處理,僅列為考績之參考,年度內產生勞資爭議,且未能妥善處
理形成訴願或訴案影響該事業之形象扣減其考績二至五分。
5、事業安全-年度內未發生任何安全事件提增考績一分,年度內發生影
響安全事件經妥善處理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扣減其考績一分,較重
大之安全事件依狀況扣減其考績二至五分。
6、依法經營-年度內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經法
定監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依狀況扣減其考績三-五分
。
七、考績運用:
(一)考績為職務續任或延任之重要參考。
(二)連續兩年考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三年考績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八、本會各投資之民營公司及主管處,對會荐職員年終考核之評核,應力
求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
安置成果。
九、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
表,應於考核年度終了之次年元月底前逕送本會人事處。
(二)獎懲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各增減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者各
增減總分三分,記大功、大過者各增減總分九分。獎懲得相互抵銷,
但增加後之考核總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三)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核人員,由各投資之民營公司人事部門,依受
考人之身分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簽
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考核紀律:有關考核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員不得舛錯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一、考核結果與執行:
(一)考核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元月起生效。
(二)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核通知書,
其餘人員除人事、會計、政風主管外,由各投資之民營公司自行考評
並填發考核通知書。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函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