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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各投資之民營公司會荐職員年終考核注意事項
民國 85 年 06 月 19 日

一、依據:依據「本會對各投資之民營公司人事業務實施程序」暨「本會

投資之民營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訂定。

二、考核對象:各投資之民營公司會荐職員,民股職員不在此限。

三、考核權責:

()會荐董事長:由各業務主管處提供具體考評資料,於每年底送由人事

處彙整,并提本會重要職務評審小組評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使

用甲表)

()會荐總經理:

1、如董事長由民股人員擔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比照前項會荐董事長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2、董事長為本會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時,會荐總經理之考核照本項前款

之規定辦理。(使用甲表)

3、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會荐時,其總經理由各該公司董事長初評後,送由

本會人事處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荐副總經理:由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完成初評後,送由本會人事處

彙整并完成評議後簽請核定。(使用乙表)

()會荐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人員如為本會現職人員兼任時,不予辦理

年終考核。

()會荐之各投資民營公司經理級主管人員,除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之

考核,由本會業務主管辦理外,餘由各該機構自行考評。

()未設總經理之經理或主任,比照總經理辦理考核。

()以上人員之年終考核,其積分如有增加或減少,除特殊因素必須變更

績等及績序外,其餘人員之績序,得以各該投資之民營公司評列之績

序為準,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協調辦理。

()會荐一般職員之考核,由各該投資之民營公司自訂辦法辦理。

四、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考核,均自每年元月起至十二月止,為一考核

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者,不予辦理考核。

五、考核總分及績等: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績等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六、考核標準:會荐董事長或總經理年終考核績分以八十分為基準,依「

經營績效」及「事業管理」予以增減,其具體標準如後:

()「經營績效」-以年度決算及繳會之投資報酬為主要依據:

1、年度決算較上一年度決算盈餘增長10%以內且繳會之投資報酬亦較上

一年度增長10%以內,則提增其考績一分,盈餘及繳會報酬增長20%

則提增考績二分,餘類推。(如僅盈餘增長,繳會投資報酬未相對增長

,則酌予減低提增考績分數)年度決算較上年度盈餘減少10%以下扣減

其考績一分,盈餘減少20%以下,扣減其考績二分餘類推。

2、虧損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減少虧損10%以內,其考績提增一分,減少虧

20%以內,提增其考績二分,餘類推;如其虧損繼續擴大,則增加

虧損10%以內,扣減其考績二分,增加虧損20%以內,扣減其考績四

分餘類推。

()「事業管理」-以榮民()就業安置,本會權益維護,股東和諧,勞

資協調,事業安全及依法經營為考核重點:

1、榮民()就業安置-以合資協議書之約定為基準,安置就業之榮民(

)低於約定基準10%以下,扣減考績0.5分,低於20%以下,扣減考績

一分,餘類推,惟如因特殊狀況事先報會核定同意者不在此限。安置

就業榮民()超過約定基準10%以下,提增其考績一分,超過約定基

20%以下,提增其考績二分餘類推。

2、本會權益維護-未經報會奉准致使本會股權、股利受損時依狀況扣減

其考績二至五分。

3、股東和諧-年度內與其他股東相處和諧無任何爭議或有不同意見經溝

通協調圓滿達成協議且無損本會權益時,提增其考績一至二分,年度

內與其他股東產生爭議且未能溝通協調圓滿達成協議時,依狀況扣減

其考績二至五分。

4、勞資協調-年度內未產生任何勞資問題,且依勞基法規定提存退休準

備金,依狀況提增其考績一至二分,年度內產生勞資爭議經協調溝通

圓滿處理,僅列為考績之參考,年度內產生勞資爭議,且未能妥善處

理形成訴願或訴案影響該事業之形象扣減其考績二至五分。

5、事業安全-年度內未發生任何安全事件提增考績一分,年度內發生影

響安全事件經妥善處理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扣減其考績一分,較重

大之安全事件依狀況扣減其考績二至五分。

6、依法經營-年度內經相關機關或人員舉發有違反法令之事實,或經法

定監察人指證有未依法令經營之事實者,依狀況扣減其考績三-五分



七、考績運用:

()考績為職務續任或延任之重要參考。

()連續兩年考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任。

()三年考績平均未達八十三分以上者不予延任。

八、本會各投資之民營公司及主管處,對會荐職員年終考核之評核,應力

求公平、公正、客觀,以期提高經營管理功能,促進營運績效,增強

安置成果。

九、一般規定:

()辦理程序及時限: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考核

表,應於考核年度終了之次年元月底前逕送本會人事處。

()獎懲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各增減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者各

增減總分三分,記大功、大過者各增減總分九分。獎懲得相互抵銷,

但增加後之考核總分最高以一百分為限。

()填表:合於辦理年終考核人員,由各投資之民營公司人事部門,依受

考人之身分及合於使用之表格,分送受考人自填「重要工作簡述」簽

名蓋章後,依權責辦理評核。

十、考核紀律:有關考核案件,均應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員不得舛錯

,遺漏或洩密,違者按權責議處。

十一、考核結果與執行:

()考核結果之執行均自次年之元月起生效。

()會荐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核通知書,
     其
餘人員除人事、會計、政風主管外,由各投資之民營公司自行考評
      並
填發考核通知書。

十二、本注意事項自函發之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