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要點係依據「本會對各合營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第十條
及「本會合營機構董監事遴派及考核程序」第九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權責:
(一)會派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總經理由本會各業務主管處處長負責
初核評分,由人事處彙陳
主任委員核定。但由本會副秘書長以上
人員或業務主管處處長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者,則由
主任委
員逕予核定。
(二)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由各該機構負責初核評
分,逕送本會人事處彙送各業務主管處處長複核後,逕送人事處陳
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會派合營機構一級人事、會計單位正副主管,由各機構負責初核評
分,逕送本會人事處、會計處分別辦理複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
(四)會派合營機構一般職員,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辦理考核,並報會
備查。
三、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成績考核,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為一考核年度。
四、考核總分之等次: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左:
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等:不滿六十分者。
五、本會及各機構負責評核職員年終成績考核人員,應切實負起公平、客
觀考核之責,而能促進營運效率及提高管理功能者,應依權責予以適
當之獎勵。
六、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
1、各合營機構應於考核年度終了之翌年元月十五日前,將會派董事長
(副董事長)或總經理之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一)填妥,逕送本會
人事處。其考核權責屬於各主管處者,人事處應盡速分送主管處初
核評分,各主管處應於收到考核表十日內核評完竣,送還人事處彙
辦。
2、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應於元月底前辦妥初核
評分,並將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二)逕送本會人事處,人事處應盡
速分送各主管處複核評分,各主管處應於收到考核表十日內評核完
竣,送還人事處彙辦。
3、人事處彙齊考核表後,依職務性質,以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
理為一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為一組,分別造具成績考核
清冊,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4、會派合營機構一級人事、會計單位正副主管各為一組,分別由人事
處、會計處造具成績考核清冊,陳請
主任委員核定。
5、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含)以下人員之年終考核,各
機構應於二月底年辦竣,造具成績考核清冊(格式如附件三)報會
備查。
(二)填表說明:各合營機構辦理本要點所列由本會初核或複核評分之年
度考核時,先由人事部門將考核表內一般資料填妥,送由受考人自
填「重要工作簡述」並簽名或蓋章後送環人事部門彙辦。
(三)獎懲事項增減分:平時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
;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增
減其總分九分。獎懲得相互抵消。
七、有關考核案件,均應慎重並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員不得舛錯或洩
漏,違者議處。
八、考核評定後,各會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核通
知書。其成績優良者,由本會發給獎狀或獎牌。其餘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由各合營機構依據本會核定情形,自行抄發考核通知書(格
式如附件四)。
九、考核評定後之獎懲,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報經本會核准實施。
十、本要點自發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