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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合營機構會派職員年終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 66 年 05 月 25 日

一、依據:本要點係依據「本會對各合營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第十條

及「本會合營機構董監事遴派及考核程序」第九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考核權責:

(一)會派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總經理由本會各業務主管處處長負責

初核評分,由人事處彙陳 主任委員核定。但由本會副秘書長以上

人員或業務主管處處長兼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者,則由 主任委

員逕予核定。

(二)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由各該機構負責初核評

分,逕送本會人事處彙送各業務主管處處長複核後,逕送人事處陳

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會派合營機構一級人事、會計單位正副主管,由各機構負責初核評

分,逕送本會人事處、會計處分別辦理複核後,陳請主任委員核
   。

(四)會派合營機構一般職員,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辦理考核,並報會

備查。
 

三、考核期間:各級人員之成績考核,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

止,為一考核年度。
 

四、考核總分之等次:考核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左:

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等:不滿六十分者。
 

五、本會及各機構負責評核職員年終成績考核人員,應切實負起公平、客

觀考核之責,而能促進營運效率及提高管理功能者,應依權責予以適

當之獎勵。
 

六、一般規定:

(一)辦理程序及時限:

1、各合營機構應於考核年度終了之翌年元月十五日前,將會派董事長

(副董事長)或總經理之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一)填妥,逕送本會

人事處。其考核權責屬於各主管處者,人事處應盡速分送主管處初

核評分,各主管處應於收到考核表十日內核評完竣,送還人事處彙

辦。

2、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應於元月底前辦妥初核

評分,並將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二)逕送本會人事處,人事處應盡

速分送各主管處複核評分,各主管處應於收到考核表十日內評核完

竣,送還人事處彙辦。

3、人事處彙齊考核表後,依職務性質,以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

理為一組,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為一組,分別造具成績考核

清冊,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4、會派合營機構一級人事、會計單位正副主管各為一組,分別由人事

處、會計處造具成績考核清冊,陳請 主任委員核定。

5、會派合營機構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不含)以下人員之年終考核,各

機構應於二月底年辦竣,造具成績考核清冊(格式如附件三)報會

備查。

(二)填表說明:各合營機構辦理本要點所列由本會初核或複核評分之年

度考核時,先由人事部門將考核表內一般資料填妥,送由受考人自

填「重要工作簡述」並簽名或蓋章後送環人事部門彙辦。

(三)獎懲事項增減分:平時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

;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三分;記大功或大過一次者,增

減其總分九分。獎懲得相互抵消。
 

七、有關考核案件,均應慎重並以密件處理,各級承辦人員不得舛錯或洩

漏,違者議處。
 

八、考核評定後,各會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由本會發給考核通

知書。其成績優良者,由本會發給獎狀或獎牌。其餘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由各合營機構依據本會核定情形,自行抄發考核通知書(格

式如附件四)。
 

九、考核評定後之獎懲,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報經本會核准實施。
 

十、本要點自發布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