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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秉持榮民為先、主動關懷、感
  動服務之宗旨,結合本會榮欣志工、民間社福團體(機構)及個人力量,透過
  本會組織網絡,提供榮民(眷)即時、適切之服務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指本會與所屬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以外之下列團體、
  法人或自然人:
(一)榮民、眷屬、遺眷。
(二)授證志工。
(三)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會團體。
(四)對榮民(眷)、遺眷有特殊服務與照顧事實之社福團體(機構)、法人及
   個人。

三、聯絡協調服務工作事項:
(一)
各地區辦理榮民懇(座)談會,主任委員(代理人,以下同)於會後或配
   合其他公務行程,訪視、接見地區榮民(眷)。

(二)民俗、紀念、慶典、特定節日或因公務需要,聯絡、拜會服務照顧榮民(
   眷)具成效之地方社福團體或機關。

(三)為因應地區突發之災害(難),且在本會行政作業不及救援情況下,由主
   任委員或指派專人辦理協請地方機關(團體)救助之聯絡協調工作。

(四)體念榮民以會為家之情感,其喜慶祝賀、往生弔唁,以本會或所屬機構名
   義致贈物品。

(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會團體及服務區之社福團體(機構),辦
   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紀念、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本會或所
   屬機構名義派員出席指導,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集會座談等活動,須與服務區內社福團體(
   機構)聯誼事項。

(七)服務區之社福團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及榮民(眷)等,傷病
   住院慰問。

(八)榮民(眷)因急病、涉案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聯絡及護送。

四、聯絡協調服務支用項目:
(一)喜慶:喜幛、花籃、中堂、盆花、生日蛋糕、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應景
   禮品。
(二)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住院:盆花、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訪視:餐盒、日用食品與清潔品。
(五)急病、涉案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聯絡及護送所需之交通、誤餐等必要支出。
(六)其他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現金或適當禮俗物品。


五、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喜幛、中堂(裱框、捲軸)每幅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二)花籃(每對)、盆花(每盆)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雞精、營養食品、生日蛋糕及時令食品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四)水果禮盒每份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五)輓聯每幅新臺幣六百元為限。
(六)花圈每對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七)救助送餐每份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八)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飾,每只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九)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前項支用,如具有即時性、特殊性時,本會得以專案方式發放現金,每人
   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六、權責劃分:
(一)本會執行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所需採購品項,由需用單位簽擬,會辦服務照
   顧處。
(二)本會聯絡協調服務與工作所需物品及採購,由行政管理處辦理。
(三)各服務機構由辦理服務工作部門負責執行全般工作,並協助本會執行聯絡
   、協調及服務工作。


七、一般規定:
(一)各服務機構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區者為限。但屬第二點第三
   款、第四款者,不在此限。

(二)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並本節
   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致贈禮品一件,祝賀榮民百歲誕辰得加贈其
   他祝壽食品。

(三)同一病因之住院慰問,三個月內不得重複。

(四)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服務體系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合本要點之服務
   對象,主動聯絡服務,建立聯絡名冊,訂定聯絡訪問期程,並將執行聯絡
   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納入每月服務會報檢討。


八、工作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費用項下支應,其經費
  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九、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本要點遺眷規定,為聯絡協調服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