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就養
等相關業務,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國軍退除役官兵全
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健保查詢
系統)之需要,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各安養機構、服務機構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九條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及驗證業務,並依健保署規定申
請應用健保查詢系統,進行線上即時查詢作業。
前項資料查調對象,以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及綜合所得稅將申
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為限。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健保查詢系統使用員額,以本會各處及所屬機構各配置一人為原則。
但查詢量大者,得另行申請,經評估可增額配置至二人。
(二)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本會及所屬各安養機構、服務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
本會使用(停用)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經單位主管
(所屬機構為機構主官)審核同意,交就養養護處覆核後,移統計
資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
由原申請單位(或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申請權限使用人員,就養養護處應建立名冊控管。
四、設備管理:
(一)使用人員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備妥
憑證讀卡機,個人之憑證IC卡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二)使用查詢機構須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查詢作
業正常運作。
五、資料安全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健保查詢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使用者查詢健保資料時,應填寫或輸入案號及
查詢事由,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對於健保查詢系統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
意聯結,且不得濫用,並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三)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
冒用。
(四)使用人員經由健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依原申請
目的使用,嚴防資料外洩。
六、稽核作業:
(一)電子資訊安全作業(如使用人員認證、資料存取及控制等措施),
由統計資訊處不定期抽查稽核,抽查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
抽查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二)就養養護處應定期透過查詢紀錄,稽核使用人員查詢紀錄,並抽檢
所屬機構個案查調佐證資料,受稽機構應檢附相關卷資備檢。抽查
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稽核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三)使用人員應配合健保署查核使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
善。
七、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健保查詢系統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除
由服務機關(構)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
受損時,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