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藉輪調制度增加幹部職務歷練機會,俾激勵同仁責任心榮譽感,並發
揮愛心耐心,以提昇服務照顧榮民袍澤品質。
二、實施對象:各榮家、安養中心堂長。
三、堂長任期:一任兩年,自兼任堂長當月之日起算;期滿就單位內部各
堂實施職期輪調;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延
任,惟延任僅限一次一年。
四、一般規定:
(一)堂長除實施單位內輪調外,另依「本會暨所屬機構一般人員職期調
任作業規定」與其他機構實施輪調,並視任務需要續兼任堂長職務
。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經反映並經調查有不良紀錄者,免兼堂長職務。
(三)凡堂長連續三年工作績效經該機構評比第一名者,得依「本會各級
主管人才儲備與甄選作業規定」列入保薦名冊,俟機檢討調升,以
獎勵優異。
(四)各安養機構平時應對所屬堂長實施考核,並於每年配合考績作業實
施堂長工作績效評比,其評比結果於每年十月提單位人事甄審會討
論,以作為堂長去、留、延、調、升任之準據,並應於十月底前,
將單位內堂長輪調名冊及堂長工作績效評比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報會核備。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