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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機構堂長輪調實施規定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藉輪調制度增加幹部職務歷練機會,俾激勵同仁責任心榮譽感,並發

揮愛心耐心,以提昇服務照顧榮民袍澤品質。
 

二、實施對象:各榮家、安養中心堂長。
 

三、堂長任期:一任兩年,自兼任堂長當月之日起算;期滿就單位內部各

堂實施職期輪調;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延

任,惟延任僅限一次一年。
 

四、一般規定:

(一)堂長除實施單位內輪調外,另依「本會暨所屬機構一般人員職期調

任作業規定」與其他機構實施輪調,並視任務需要續兼任堂長職務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經反映並經調查有不良紀錄者,免兼堂長職務。

(三)凡堂長連續三年工作績效經該機構評比第一名者,得依「本會各級

主管人才儲備與甄選作業規定」列入保薦名冊,俟機檢討調升,以

獎勵優異。

(四)各安養機構平時應對所屬堂長實施考核,並於每年配合考績作業實

施堂長工作績效評比,其評比結果於每年十月提單位人事甄審會討

論,以作為堂長去、留、延、調、升任之準據,並應於十月底前,

將單位內堂長輪調名冊及堂長工作績效評比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報會核備。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