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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本部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一、本會會本部為提高行政效率,符合人性管理理念,有效運用辦公室自

動化,實施電腦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會本部職員上下班及差勤管理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及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會會本部職員進入本大樓均應配帶服務證,除科長(含簡任級未支

領主管加給)以上人員上、下班免辦理簽到、簽退登記外,其餘職員

每日到勤、退勤於進、出大樓時均應按指紋辨識機登錄。

四、上班時數:自上班簽到(登錄)起,扣除午休時間,至離會簽退(登

錄)止,應足八小時。  
 

五、本會會本部上班時間分「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

除依規定請假者外,均應到勤。「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

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應滿八小時,半日應滿四小時。
 

六、核心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分至下午十六時五十分。  
 

七、職員彈性上、下班時間(登錄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班起迄時間):上

午自七時五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午自十六時五十分至十七時四十分

   
 

八、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九、請假時間計算方式(鍵入差勤管理系統請假時間):

(一)全日請假: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

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十、請假半日,到者、離會均應按指紋辨識機時間:

(一)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自十三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班時間為為

十七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下午請假:下班時間自十一時五十分起,以上班時間足四小時後為

原則。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按正常上班時間自八時三十

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

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兩小時,餘類推。

2、已簽到上班或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實際指紋

辨識機登錄時間至離會指紋辨識機登錄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四)申請補休者,「事由」部分應詳填補休原因,以利人事處查考。
 

十一、上、下班指紋辨識機操作方法:

(一)先按指紋代碼,再將建檔之指紋平貼指紋辨識機,如回應「成功」

,始完成登錄手續。

(二)如遇連按五次以上無法辨識成功,請儘速與人事處承辦人連絡,確

認指紋無法辨識成功之原因後,再重新建檔,或另給密碼,以利辨

識作業。

(三)如須瞭解個人上班時間,可於當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以後,自行上

網查詢,以供下班時間之參考。個人前一日上、下班按指紋辦識機

情形,於翌日可在「差勤管理系統」內「查詢個人未按時刷卡紀錄

」欄查詢,如有異常紀錄者,應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人事處不個

別通知。

(四)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故障無法以指紋辨識機登錄時,由人事處通知

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二、在核心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

時計,累計達八小時者,以曠職一日計。  
 

十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於到會時按上班指紋辨識機,

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如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例如交通誤

點、因故未按指紋辨識機、因公外出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到勤及退勤

者),應填具「本會職員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如附件一)

,詳述理由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後,於三日內送人事處註銷遲到或曠

職登記。  
 

十四、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簽到退手續,除因前項不可歸責 於個人之事由

外,因個人疏忽未按指紋辨識機登錄到退手續,經單位主管出具

「本會職員未按指紋辨識機事實證明單」,於三日內送人事處註銷

異常紀錄,惟年度內超過五次以上者,由人事處簽請議處;經通知

而仍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均以曠職論。  
 

十五、各項差假均應利用「差勤管理系統」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經單位

主管核准後,方得離開;因疾病或緊急事故,應即電話報告直屬主

管,經同意後,由同仁或家屬代辦或事後二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十六、人事處得於上班時間內,會同政風處人員實施不定時查勤,並將查

勤列入紀錄,其應在勤而未在勤者,人事處查勤人員須填寫「本會

察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未在辦公處所通知單」(如附件二)予以

告之,當事人並應於通知單內所填時間算起一小時內向人事處回報

,如逾一小時未回報,以曠職論。但查勤時間在下班前一小時以內

者,即以下班前為限。
  

十七、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確因業務需要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

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按加班費申請作業規定辦理,並應受每日、

月加班時數之限制。 
 

十八、加班起迄時間均須至一樓大廳東西兩側指紋辨識機按「起、止」紀

錄,科長以上人員,如須加班,亦應比照辦理,以符合加班應有刷

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紀錄之支給要件。  
 

十九、加班申請,如因開會或特殊因素無法於上項程序辦理時,應專簽註

明理由及加班起迄時間,並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移人事處登錄。 
 

二十、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二十一、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責督導之責,並加強辦公紀律

,落實平時考核;人事處於年終時統計個人差勤紀錄以作為公務人

員年終考績評審之依據,各單位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則列入年度目

標管理績效評量。  
 

二十二、本會會本部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有關事項,由第九處比照本

要點另予律定。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