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遴用資格:
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與各醫事主管、副主管,除須
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有關規定之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附表一所定
兼任職務遴用資格條件。
三、遴用任期及考評:
(一)任期:
1、兼任首長、副首長之任期:
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依附表二考評表考評成績優良者,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延任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得
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兼任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護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原職
留用護士長除外)之任期:
(1)三年為一任,期滿得連任一次。附表二考評表考評成績優良者,得
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延任一年;基於業務特殊需要檢討調整者,
得隨時核予調任或免兼。
(2)因應部門業務特殊需要,原兼任者連任、延任期屆滿時,於該部門
檢討無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其他現職人員派兼或外補可資遴
用時,得再延任。
3、兼職任期之計算,以實際兼任現職之日起算。惟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
前兼任現職者,自是日起算。
(二)考評權責:
1、兼任首長、副首長,由本會考評。
2、兼任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職務,由其所屬之醫療機構考評。
(三)考評項目:
1、兼任職務之考評應包括任內之品德、才能(含領導、規劃、協調能
力、專業知能)、學識、發展潛力及業務績效等項目。
2、各醫療機構兼任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考評,得參酌「榮民總醫
院評分標準表範例」附表二,自行訂定。
四、作業程序:
(一)各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首長、副首長職務之遴選,由本會就各醫
療機構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外補推薦人選
中,提請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
(二)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首長
就該院符合本規定遴用資格條件之現職擬陞任名冊,或本會推薦人
選中,建議適當人選,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三)兼任各醫療機構一級醫事單位副主管,二、三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
主管職務之遴選,由各醫療機構組成甄審委員會,就符合本規定之
現職擬陞任之名冊或本會推薦人選中,列冊甄審或公開甄選,按
人事任免作業程序陳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四)兼任首長、副首長,由本會檢討其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兼任
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由各醫療機構於任期屆滿主動檢討其
連任、延任、調任或免兼。除醫事單位一級主管,免經甄審委員會
審議,將考評結果建議報會外;其餘各級醫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
含一級副主管),提列甄審委員會審議後,按人事任免作業程序陳
報核定或依權責核布。
五、一般規定:
各醫療機構臨床醫療單位三科以上方得遴補部主任職務、醫師三人以
上方得遴補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