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照顧全部
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眷屬,減少醫療費用
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就養榮民眷屬,指就養榮民之無職業父母、配偶、
未 成年子女,以及持有本會核發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三、 本要點係補助就養榮民眷屬至本會榮民總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
,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
就養榮民眷屬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其門診醫療費用部分。
(二)
就養榮民眷屬住院者,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部分;就養榮民眷屬住院且有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身心障礙等
生活困難情形,其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部分。
四、本會榮民總醫院應將補助個案資料陳報本會,由本會視個案情況
,酌予補助。
五、本會年度補助經費如支用完畢,將不予補助,第三點所定醫療費
用部分,另由各榮民總醫院醫療救濟金協助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