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疏解就養之無職業眷屬及其遺眷就醫時,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之
困難。
二、適用對象:本會核定有案就養榮民之無職業眷屬(含大陸配偶、子女)
及其遺眷。
三、救助標準:
(一)本會核定有案就養榮民之無職業眷屬之大陸配偶及子女,來臺「團
聚」後未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時,門診醫療費用由本會補助
之(不含掛號費)。
(二)於本會各榮民總醫院住院時,每人自付醫療費用達新台幣一萬元以
上者(含部分負擔及病房差額費),其超額由本會予以救助。
四、救助經費分攤比例:
(一)本會補助金額由遺眷照顧費項下支應,採一次撥付各榮總授權自行
辦理。
1. 臺北榮總:二OO萬元。
2. 臺中榮總:一OO萬元。
3. 高雄榮總:二OO萬元。
(二)各榮民總醫院運用事項救助經費,如有不足由各該院惠眾、惠康、
惠民醫療救濟金項目內挹注。
五、本會撥付金額結報方式,按法定會計結報程序辦理。(申請就醫費用統
計表如表一、明細表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