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係依據「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
第五點訂定之。
二、績效獎金在年度財務有超額賸餘前提下,於審定之年度賸餘中,按比
率提撥計發全體員工,發放原則及評核標準則結合醫院營運績效及員
工貢獻程度之精神。
三、績效獎金分配方式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90%依工作表現核發獎金:
1、評核各單位對醫院之工作表現優劣決定單位總獎金。
2、再依單位訂定工作評核項目(自訂後報院備查)決定個人獎
金。
(二)10%院長核發給當年度優良單位或個人:
1、績優團體獎
(1)主動配合政策創新制度,並因減低用人成本,而大
幅提升單位績效與服務品質,爲醫院創造重大實質
效益之績優單位或團隊。
(2)積極主動拓展醫學研發、創新技術、教學革新或產
官學合作研發工作,並獲得重大突破,因此使醫院
獲得實質效益之單位或團隊。
(3)積極革新醫務管理,營運績效、預算管控工作,致
使醫院營運管理及績效盈餘,獲得重大實質效益之
績優單位或團隊。
(4)迅速完成重大工程、採購、安全維護等任務,並因
此大幅節省公帑及工時之單位或團隊。
(5)掌握先機,迅速弭平突發危機,並能有效防止災害
擴大,並因此使醫院減少重大損失之單位或團隊。
2、績優管理獎
(1)凡主動積極創新業務發展,並獲重大突破,以致大
幅提升單位績效及醫療服務品質之績優單位主管。
(2)凡積極推動醫療、研究、教學、醫護及行政等管理
任務,並主動革新制度突破瓶頸,且因此使本院獲
得實質效益之績優單位主管。
(3)凡主動掌握先機,迅速完成危機處理,並因此有效
防止突發災害擴大,致使醫院減少重大損失之績優
單位主管(含非主管人員)。
(4)凡因兼任臨時任務編組或委員會之召集人或執行秘
書職,積極督導所轄重大工程或計畫,並獲具體績
效之績優單位主管(含首長及副首長)。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陳報輔導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