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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值勤規定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各榮譽國民之家(以下
        稱榮家)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持續服務照顧住民,保持適當人力,適時
        掌握家區全般安全狀況,防範及處理意外事件,確保家區及住民安全,
        特訂定本規定。

二、榮家應訂定值勤實施計畫,其平日(含夜間)及假日值勤人員任務,詳
        如附表。

三、榮家副首長應召集值勤人員至少每半年實施安全工作講習一次。

四、各榮家應主動與地區警、消及醫療機構簽訂支援協議,並建置職員工及
        支援榮家緊急聯絡資料,列入各級值勤人員移交及運用。

五、凡遇狀況事故,高勤官及總值日應即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
        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各安養機構營造溫馨祥和有尊嚴的頤養環境指導原則第八點規定反映
        處理。

六、特需照顧榮民應造冊,每日交由各級值勤人員定時訪慰關心,訪視情形
        並應紀錄陳核權責長官核閱,並列入移交。

七、非上班時間,若有榮民服務處或其他機關(構)、團體、民眾,將流落
        街頭榮民送至榮家,值勤人員應負責安置事宜,並回報機構首長。

八、總值日應協助執行每日主副食品驗收及督導伙食委外廠商供饍與掌握榮
        民用餐情形。

九、總值日負責替代役役男每日早晚點名之實施及勤務督導,並列入值勤日
        誌備查。

十、榮家應對家區重要區域、設施及房舍等(例如:屋頂、樓梯間、空房舍
  、鍋爐間、機房、池塘等安全死角),規劃巡查路線,由值勤人員每三
  至四小時巡查一次並記錄備查。

 

十一、榮家對值勤人員應酌給值班費。凡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農曆
   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優先准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