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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組織條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

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司以承辦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下:

一、經營土木及建築工程。

二、環境保護工程、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檢驗測定、環境風險及影響評估

等相關業務。

三、工程機械、配件及施工設備之組裝及修護。

四、工程材料之產製。

五、國內、外建設及相關投資、開發工程業務。

六、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測及營建管理。

七、工程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之教育訓練。

第三條、本公司設各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處:經營管理、績效評估、資源運用分析規劃及營建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一處:國內各工區、廠、隊承辦工程之督導、協調及支援等事項。

三、業務二處:國外工區、環保工程、專案工程及 BOT工程之督導、協調及

支援等事項。

四、機料處:機具船舶管理營運、調配維修、物料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五、技術研發處: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新工法之引進與開發、施工規劃及

設計等事項。

六、資訊處:資訊與網路系統之規劃設計推動與操作維護管理及圖書資料之

管理服務等事項。

七、行政處:文書、印信、法制、庶務、福利、文康及不屬其他處、室之事

項。

八、財務處:資金管理籌措調度、財產管理、工程保險及出納等事項。

九、檢核室:內部業務執行情形之檢討、稽核、建議及追蹤管理等事項,並

直接向總經理提出意見及建議;其查核報告應陳送本公司監察人察閱。

十、工安品保室:勞工安全衛生環保工程品保之規劃管理、教育訓練及職業

災害防止等事項。

第四條、本公司置董事長,綜理全盤業務;置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

務,置副總經理,襄助之。

第五條、本公司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總經理之命,分別掌理工程、行

政業務之策劃、推進、審核、督導等事項;置副總工程司,襄助有

關工程事項。

第六條、本公司置處長、室主任、副處長、室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

員、正工程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

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

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本公司設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公司設會計處,置處長、副處長、組長、稽核、組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本公司設政風處,置處長、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

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下:

一、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地)名稱,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

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下列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之:

(一)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專

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組員、工程員、監工員

、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二)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專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助理管理師、監工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三)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

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

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四)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

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

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工

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

護、物料倉儲等業務,其編制如下: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四、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

內調配之。

第十二條、本公司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

設各類工廠,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下: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程

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四、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

編制如下: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

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本公司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

內外施工處及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

工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

置主任、副主任,施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

,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內編配之,工程

完成時撤銷。

第十五條、本公司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

作業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

,均兼任,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十六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董事長  │簡任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

│總經理  │簡任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官│

│     │     │  │輔導委員會所屬機│

│     │     │  │職務列等表之一」│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副總經理 │簡任   │24│一、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辛、國│

│     │     │  │  軍退除役官兵│

│     │     │  │  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一」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簡任第十一職│

│     │     │  │  等至第十二職│

│     │     │  │  等辦理。  │

│     │     │  │二、內二人得列簡│

│     │     │  │  派。    │

├─────┼─────┼──┼────────┤

│總工程司 │簡任   │ 1 │        │

├─────┼─────┼──┼────────┤

│主任秘書 │簡派   │ 1 │        │

├─────┼─────┼──┼────────┤

│副總工程司│簡任   │ 7 │        │

├─────┼─────┼──┼────────┤

│處長   │薦任(派)│ 8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至   │  │「辛、國軍退除役│

│     │簡任(派)│  │官兵 輔導委員會│

│     │     │  │所屬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一」未規定前│

│     │     │  │,企劃處、業務一│

│     │     │  │處、業務二處、機│

│     │     │  │料處、技術研發處│

│     │     │  │處長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資訊處│

│     │     │  │、行政 處、財務│

│     │     │  │處處長暫以薦任(│

│     │     │  │派)第九職等至簡│

│     │     │  │任(派)第十職等│

│     │     │  │辦理。     │

├─────┼─────┼──┼────────┤

│室主任  │薦任(派)│ 2 │        │

│     │  至  │  │        │

│     │簡任(派)│  │        │

├─────┼─────┼──┼────────┤

│副處長  │薦任(派)│ 8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至  │(4) │「辛、國軍退除役│

│     │簡任(派)│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企劃處、業務一處│

│     │     │  │、業務二處、機料│

│     │     │  │處、技術研發處副│

│     │     │  │處長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     │     │  │等辦理;資訊處、│

│     │     │  │行政 處、財務處│

│     │     │  │副處長暫以薦任(│

│     │     │  │派)第九職等辦理│

│     │     │  │。       │

├─────┼─────┼──┼────────┤

│室副主任 │簡任(派)│ 2 │        │

├─────┼─────┼──┼────────┤

│主任工程司│薦任至簡任│15 │        │

├─────┼─────┼──┼────────┤

│專門委員 │薦派至簡派│ 3 │        │

├─────┼─────┼──┼────────┤

│正工程司 │薦任   │21 │內七人得列簡任。│

├─────┼─────┼──┼────────┤

│高級分析師│薦任   │ 3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秘書   │薦派   │ 3 │內一人得列簡派。│

├─────┼─────┼──┼────────┤

│編譯   │薦派   │ 3 │內一人得列簡派。│

├─────┼─────┼──┼────────┤

│組長   │薦派   │ 9 │        │

│     │     │(26)│        │

├─────┼─────┼──┼────────┤

│高級管理師│薦任   │ 1 │        │

├─────┼─────┼──┼────────┤

│專員   │薦派   │ 9 │        │

├─────┼─────┼──┼────────┤

│副工程司 │委任或薦任│36 │        │

├─────┼─────┼──┼────────┤

│分析師  │委任或薦任│ 8 │        │

├─────┼─────┼──┼────────┤

│幫工程司 │委任或薦任│20 │        │

├─────┼─────┼──┼────────┤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7 │        │

├─────┼─────┼──┼────────┤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3 │        │

├─────┼─────┼──┼────────┤

│組員   │委派或薦派│15 │        │

├─────┼─────┼──┼────────┤

│工程員  │委任   │14 │內七人得列薦任。│

├─────┼─────┼──┼────────┤

│助理設計師│委任   │ 6 │內三人得列薦任。│

├─────┼─────┼──┼────────┤

│助理管理師│委任   │ 4 │內二人得列薦任。│

├─────┼─────┼──┼────────┤

│管理員  │委任   │ 5 │        │

├─────┼─────┼──┼────────┤

│辦事員  │委派   │ 8 │        │

├─────┼─────┼──┼────────┤

│書記   │委派   │ 2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派第一職等│

│     │     │  │至第三職等辦理。│

├─┬───┼─────┼──┼────────┤

│人│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 │副處長│薦派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事│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組長 │薦派   │ 4 │        │

│ ├───┼─────┼──┼────────┤

│ │專員 │薦派   │ 3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7 │        │

├─┼───┼─────┼──┼────────┤

│會│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 │副處長│薦派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計│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組長 │薦派   │ 3 │        │

│ ├───┼─────┼──┼────────┤

│ │稽核 │薦派   │ 6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6 │        │

├─┼───┼─────┼──┼────────┤

│政│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風│組長 │薦派   │ 2 │        │

│ ├───┼─────┼──┼────────┤

│ │專員 │薦派   │ 2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2 │        │

├─┴───┼─────┴──┼────────┤

│合   計│  268270   │        │

│     │   (30)   │        │

├─────┼────────┴────────┤

│  附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     │  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一」之規定;│

│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表列技術人員必要時並得約聘(僱│

│     │  )之。            │

│     │三、本公司專業士(含測量士、物料管│

│     │  理士)、工友及技術工(含駕註駛│

│     │  )等人數,視實際需要調配。  │

└─────┴─────────────────┘

第十七條、本公司及所屬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

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另行遴選

之。

第十八條、本公司及所屬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

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事

宜。

  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第二十條、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