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組織條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
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司以承辦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為主,其項目如下:
一、經營土木及建築工程。
二、環境保護工程、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檢驗測定、環境風險及影響評估
等相關業務。
三、工程機械、配件及施工設備之組裝及修護。
四、工程材料之產製。
五、國內、外建設及相關投資、開發工程業務。
六、接受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測及營建管理。
七、工程技術、管理及相關業務之教育訓練。
第三條、本公司設各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處:經營管理、績效評估、資源運用分析規劃及營建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一處:國內各工區、廠、隊承辦工程之督導、協調及支援等事項。
三、業務二處:國外工區、環保工程、專案工程及 BOT工程之督導、協調及
支援等事項。
四、機料處:機具船舶管理營運、調配維修、物料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五、技術研發處: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新工法之引進與開發、施工規劃及
設計等事項。
六、資訊處:資訊與網路系統之規劃設計推動與操作維護管理及圖書資料之
管理服務等事項。
七、行政處:文書、印信、法制、庶務、福利、文康及不屬其他處、室之事
項。
八、財務處:資金管理籌措調度、財產管理、工程保險及出納等事項。
九、檢核室:內部業務執行情形之檢討、稽核、建議及追蹤管理等事項,並
直接向總經理提出意見及建議;其查核報告應陳送本公司監察人察閱。
十、工安品保室:勞工安全衛生環保工程品保之規劃管理、教育訓練及職業
災害防止等事項。
第四條、本公司置董事長,綜理全盤業務;置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業
務,置副總經理,襄助之。
第五條、本公司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承總經理之命,分別掌理工程、行
政業務之策劃、推進、審核、督導等事項;置副總工程司,襄助有
關工程事項。
第六條、本公司置處長、室主任、副處長、室副主任、主任工程司、專門委
員、正工程司、高級分析師、秘書、編譯、組長、高級管理師、專
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工程
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本公司設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公司設會計處,置處長、副處長、組長、稽核、組員,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本公司設政風處,置處長、組長、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十條、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設國外
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及專業工程隊如下:
一、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地)名稱,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
質命名,其編制區分為下列甲、乙、丙、丁四級,視需要分別設置之:
(一)甲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專
員、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組員、工程員、監工員
、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二)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專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助理管理師、監工員、辦
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三)丙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
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
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四)丁級:置主任、副主任、主任工程司、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
書記;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設政風室,
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二、專業工程隊:按性質命名,每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室主任、正工
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員、保健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設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機械修配調度總廠,辦理機械作業統一調配、修配、養
護、物料倉儲等業務,其編制如下: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工場主任、倉庫主任、正工程司、副
工程司、分析師、醫師、幫工程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
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四、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總廠因業務需要,得於各地區設分廠,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
內調配之。
第十二條、本公司為辦理大理石建材、砂石生產、預鑄產品及其他業務,得
設各類工廠,以業務性質命名,其編制如下:
一、置廠長、副廠長、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醫師、幫工程
司、組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四、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三條、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其
編制如下:
一、置主任、副主任、組長、室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組
員、工程員、監工員、辦事員、助理監工員、書記。
二、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四、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本公司為辦理各項工程,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國
內外施工處及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施
工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施工處、所屬分處、施工所各
置主任、副主任,施工站置站長,均兼任;施工處得分組、室辦事
,所屬分處得分課辦事,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內編配之,工程
完成時撤銷。
第十五條、本公司所屬各類工廠得視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組設工場或
作業站,冠以工程性質或所在地地名;工場置主任、作業站置站長
,均兼任,所需人員,各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十六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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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董事長 │簡任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
│總經理 │簡任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官│
│ │ │ │輔導委員會所屬機│
│ │ │ │職務列等表之一」│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
│ │ │ │十二職等辦理。 │
├─────┼─────┼──┼────────┤
│副總經理 │簡任 │2-4│一、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辛、國│
│ │ │ │ 軍退除役官兵│
│ │ │ │ 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一」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簡任第十一職│
│ │ │ │ 等至第十二職│
│ │ │ │ 等辦理。 │
│ │ │ │二、內二人得列簡│
│ │ │ │ 派。 │
├─────┼─────┼──┼────────┤
│總工程司 │簡任 │ 1 │ │
├─────┼─────┼──┼────────┤
│主任秘書 │簡派 │ 1 │ │
├─────┼─────┼──┼────────┤
│副總工程司│簡任 │ 7 │ │
├─────┼─────┼──┼────────┤
│處長 │薦任(派)│ 8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至 │ │「辛、國軍退除役│
│ │簡任(派)│ │官兵 輔導委員會│
│ │ │ │所屬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一」未規定前│
│ │ │ │,企劃處、業務一│
│ │ │ │處、業務二處、機│
│ │ │ │料處、技術研發處│
│ │ │ │處長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資訊處│
│ │ │ │、行政 處、財務│
│ │ │ │處處長暫以薦任(│
│ │ │ │派)第九職等至簡│
│ │ │ │任(派)第十職等│
│ │ │ │辦理。 │
├─────┼─────┼──┼────────┤
│室主任 │薦任(派)│ 2 │ │
│ │ 至 │ │ │
│ │簡任(派)│ │ │
├─────┼─────┼──┼────────┤
│副處長 │薦任(派)│ 8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至 │(4)
│「辛、國軍退除役│
│ │簡任(派)│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企劃處、業務一處│
│ │ │ │、業務二處、機料│
│ │ │ │處、技術研發處副│
│ │ │ │處長暫以薦任第九│
│ │ │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
│ │ │ │等辦理;資訊處、│
│ │ │ │行政 處、財務處│
│ │ │ │副處長暫以薦任(│
│ │ │ │派)第九職等辦理│
│ │ │ │。 │
├─────┼─────┼──┼────────┤
│室副主任 │簡任(派)│ 2 │ │
├─────┼─────┼──┼────────┤
│主任工程司│薦任至簡任│15 │ │
├─────┼─────┼──┼────────┤
│專門委員 │薦派至簡派│ 3 │ │
├─────┼─────┼──┼────────┤
│正工程司 │薦任 │21 │內七人得列簡任。│
├─────┼─────┼──┼────────┤
│高級分析師│薦任 │ 3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秘書 │薦派 │ 3 │內一人得列簡派。│
├─────┼─────┼──┼────────┤
│編譯 │薦派 │ 3 │內一人得列簡派。│
├─────┼─────┼──┼────────┤
│組長 │薦派 │ 9 │ │
│ │ │(26)│ │
├─────┼─────┼──┼────────┤
│高級管理師│薦任 │ 1 │ │
├─────┼─────┼──┼────────┤
│專員 │薦派 │ 9 │ │
├─────┼─────┼──┼────────┤
│副工程司 │委任或薦任│36 │ │
├─────┼─────┼──┼────────┤
│分析師 │委任或薦任│ 8 │ │
├─────┼─────┼──┼────────┤
│幫工程司 │委任或薦任│20 │ │
├─────┼─────┼──┼────────┤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7 │ │
├─────┼─────┼──┼────────┤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3 │ │
├─────┼─────┼──┼────────┤
│組員 │委派或薦派│15 │ │
├─────┼─────┼──┼────────┤
│工程員 │委任 │14 │內七人得列薦任。│
├─────┼─────┼──┼────────┤
│助理設計師│委任 │ 6 │內三人得列薦任。│
├─────┼─────┼──┼────────┤
│助理管理師│委任 │ 4 │內二人得列薦任。│
├─────┼─────┼──┼────────┤
│管理員 │委任 │ 5 │ │
├─────┼─────┼──┼────────┤
│辦事員 │委派 │ 8 │ │
├─────┼─────┼──┼────────┤
│書記 │委派 │ 2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委派第一職等│
│ │ │ │至第三職等辦理。│
├─┬───┼─────┼──┼────────┤
│人│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 │副處長│薦派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事│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組長 │薦派 │ 4 │ │
│ ├───┼─────┼──┼────────┤
│ │專員 │薦派 │ 3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7 │ │
├─┼───┼─────┼──┼────────┤
│會│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 │副處長│薦派 │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計│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 │組長 │薦派 │ 3 │ │
│ ├───┼─────┼──┼────────┤
│ │稽核 │薦派 │ 6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6 │ │
├─┼───┼─────┼──┼────────┤
│政│處長 │薦派至簡派│ 1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九職等│
│ │ │ │ │至簡派第十職等辦│
│ │ │ │ │理。 │
│ ├───┼─────┼──┼────────┤
│風│組長 │薦派 │ 2 │ │
│ ├───┼─────┼──┼────────┤
│ │專員 │薦派 │ 2 │ │
│ ├───┼─────┼──┼────────┤
│處│組員 │委派或薦派│ 2 │ │
├─┴───┼─────┴──┼────────┤
│合 計│ 268-270 │ │
│ │ (30) │ │
├─────┼────────┴────────┤
│ 附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 │ 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一」之規定;│
│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表列技術人員必要時並得約聘(僱│
│ │ )之。 │
│ │三、本公司專業士(含測量士、物料管│
│ │ 理士)、工友及技術工(含駕註駛│
│ │ )等人數,視實際需要調配。 │
└─────┴─────────────────┘
第十七條、本公司及所屬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
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另行遴選
之。
第十八條、本公司及所屬國外分公司、事業部、施工處、隊、廠、中心各級
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
會核准遴用之。
第十九條、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事
宜。
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
第二十條、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