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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各役別役

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及訓練單位、服勤單位之督導等事項。

(三)經本會指定專業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委託其他機關辦理訓練

者,另由本會或指定之服勤機關派員負責管理。

(四)本會各附屬醫療機構、安養機構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貳、分配訓練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由本會指定單位訓練,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訓練;

訓期如下:

(一)社會役:三週。

(二)醫療役:二週。
 

五、役男之分發作業,於專業訓練期間辦理,方式如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以分發至戶籍地服勤為

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員額時,採就近分發。

(二)非屬前款之其他役男,一律以抽籤方式辦理。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
 

七、役男專業訓練課程由本會統一律定;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自行排

定。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服勤單位並定期對役男實

施宣導。
 

參、服勤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視服勤單位性質,依附件一本會「替代役役男服勤

內容項目表」定之。

  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

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

之勤務工作。
 

九、服勤單位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得含備勤時段),照表實施

。但遇有臨時或特別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

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准

,且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止,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

原則。
 

十、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由各服勤單位依特性定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

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

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

不發超勤加班費。
 

十一、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役男於服勤

期間請假,由服勤處所逕行核處,並由人事單位登錄本會「替代役

役男服勤期間請假管制卡」(附件二)。
 

肆、裝備

十二、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以穿著制服為原則。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

要配備之。
 

十三、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會負責發給,役男服役期滿應

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伍、膳宿

十四、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

,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五、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管理

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並應於服役役男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分

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七、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

核,資料隨役籍轉移。
 

十八、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證明役男現役身分

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十九、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

員。
 

二十、各服勤單位應確實負起所屬替代役役男照顧及管理之責,平日做好

各項防範措施,以確保役男服勤安全,並慎選委任以上正式職員擔

任役男生活管理人員。

  服勤單位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長官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

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一、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公權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表現

優異、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二、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

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

導,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三、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

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

行為。
 

二十四、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本會各相關業管單位

應實施勤務督導。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

會相關規定。
 

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應

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向本會報告

,並妥為處理後,於一週內應提出檢討報告;本會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通報內政部。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訓練單位及服勤單為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

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處理。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陳報本會

,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二十九、辦理役男獎懲時,應併同其他人員獎懲,經單位獎懲委員會審議

;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

會。
 

三十、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禁足、罰勤、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

位或服勤單位核定。

(二)獎狀、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送請內政部會同相

關機關實施。
 

三十一、役男對單位所給予之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訴。

  原懲處單位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二、役男請調依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辦理,規定如下:

(一)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勤務性質機關。

(三)符合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所列之請調條件者,得備妥相關

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經陳報本會核定後,調整役男至其

戶籍地或附近之會屬同一勤務性質機構服勤,惟仍應於服勤機構內

住宿。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等順序檢討,

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

調。
 

玖、附則

三十三、本會及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本會役男之陳

情、申訴案件,並應積極查處,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