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本會公費醫師(包含公私立各醫學校院公費生及國防醫學院代
訓生)下鄉履行服務義務及人才培育公平合理精神,其於各榮(分)
院、安養機構下鄉服務階段,如至其他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
療業務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及進行教學研究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白天):每週以二個時段為上限(每時段以
四小時採計),各榮(分)院、需陳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二)其他時段(夜間與例假日):各榮(分)院、各安養機構,本於權
責並依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惟需副知本會及所隸總院備查。
(三)各榮(分)院支援責任區域內之安養機構或水平整合榮(分)院時
,請本於權責辦理,惟需副知本會。
(四)為符公共利益原則,公費醫師如另有其他特殊任務及需求考量,應
敘明具體理由,專案陳報本會核備後辦理。
二、各榮民總醫院之公費醫師於總院訓練期間如有醫療支援及教研事項,
請本於權責依醫療相關法規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