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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支援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時段管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一、為落實本會公費醫師(包含公私立各醫學校院公費生及國防醫學院代
  訓生)下鄉履行服務義務及人才培育公平合理精神,其於各榮(分)
  院、安養機構下鄉服務階段,如至其他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
  療業務之機構)支援醫療業務及進行教學研究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白天):每週以二個時段為上限(每時段以
   四小時採計),各榮(分)院、需陳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二)其他時段(夜間與例假日):各榮(分)院、各安養機構,本於權
   責並依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惟需副知本會及所隸總院備查。
(三)各榮(分)院支援責任區域內之安養機構或水平整合榮(分)院時
   ,請本於權責辦理,惟需副知本會。
(四)為符公共利益原則,公費醫師如另有其他特殊任務及需求考量,應
   敘明具體理由,專案陳報本會核備後辦理。

 
二、各榮民總醫院之公費醫師於總院訓練期間如有醫療支援及教研事項,
  請本於權責依醫療相關法規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